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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證據的效力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民事證據若幹規定的司法解釋,對若幹證據對同壹事實的證明力作出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證件的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文件、證件;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經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外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有利於與他們有密切關系的當事人的證詞通常不如其他證人的證詞具有證明力。

有確鑿證據的法律條文有:

1,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3.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任何案件都應當註重證據和調查研究,不得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