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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下,詢問所有與維和部隊有關的信息。

維和部隊是聯合國的壹種“反升級”手段,由聯合國秘書長根據安理會的決定建立,由若幹會員國提供的武裝部隊分遣隊組成。

聯合國維和部隊是聯合國安理會領導下的國際社會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也是在尊重有關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同時,維護《聯合國憲章》精神,平息沖突,為和平解決爭端創造條件,目的是維護世界和平。

聯合國維和部隊原本是壹支非戰鬥行動的武裝力量,但冷戰後的國際形勢促使維和部隊將職能擴展到其他領域,如大規模人道主義援助、難民和災民救助、核設施國際監督、強制鎮壓東道國國內沖突等。維和部隊中有裝備精良的正規軍;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參與了壹系列更復雜但模糊的重建國家活動,如監督停火、解散軍隊、銷毀武器、監督難民遣返、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監督國家行政結構、培訓新的警察部隊以及監督和組織大選。維和部隊來源不斷擴大,五個常任理事國也開始派出維和部隊。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更加強調使用武力。1990-1995年,安理會通過第11號決議,授權對伊拉克、索馬裏、盧旺達、海地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進行軍事打擊。此外,聯合國維和行動實施的強制性制裁也有所增加。1990-1998年,安理會通過了12號強制性決議,對伊拉克、南斯拉夫、索馬裏、利比亞、利比裏亞、海地、安哥拉和盧旺達實施經濟制裁和武器禁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形式多種多樣。地區組織以各種形式組建自己的維和部隊,出現了所謂的“非聯合國維和部隊”。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指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以非軍事手段幫助沖突各方維持和平、恢復和平並最終實現和平的行動。

截至2004年5月,聯合國在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部署了65 438+05名維和人員,包括來自94個國家的53 000名維和人員和65 438+0.1.000名聯合國工作人員。2004年,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預算超過40億美元。在15維和行動中,成立於1948的中東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是聯合國歷時最長的維和行動。時間最短的是2000年7月成立的聯合國埃塞俄比亞和厄立特裏亞特派團。在65 438+05維持和平行動中,4個在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埃厄特派團、塞拉利昂和西撒哈拉),2個在亞洲(東帝汶過渡當局和印巴觀察組),5個在歐洲(波黑特派團、聯塞部隊、聯格觀察團、科索沃特派團和普雷維拉卡)。

維持和平是聯合國的重要職能之壹。聯合國維和行動是根據安理會或聯大通過的決議,向沖突地區派遣維和部隊或軍事觀察團,以恢復或維持和平的行動。其目的是防止局部沖突的擴大和復發,從而為實現政治解決創造條件。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包括監督停火、停戰和撤軍;使沖突雙方脫離接觸;觀察並報告情況;幫助執行和平協定;防止非法越境或滲透,維護沖突地區的法律和秩序。近年來,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任務也有所擴大,涉及許多非傳統任務,如監督選舉、舉行公民投票、保護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幫助排雷和難民重返家園。除軍事人員外,還有民警和文職人員參加維持和平小組。

維和行動的建立壹般由安理會決定,歷史上聯合國大會也偶爾做出決定。其具體實施由聯合國秘書長與安全理事會協商決定。維持和平行動有兩種主要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前者壹般由非武裝士兵組成,後者由武裝軍事小分隊組成。因為維和行動不是強制性的,軍事觀察員不允許攜帶武器;維和部隊雖然配備了武器,但除非必須自衛,否則不得擅自使用武力。聯合國維和行動是臨時措施,壹般有壹定期限,可由安理會根據具體情況和聯合國秘書長的提議予以延長。維和行動最基本的要求是絕對不幹涉壹國內政。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制止國際沖突:壹種是純外交方式,即通過斡旋和調解來解決爭端;第二種是強制方式,通過封鎖、禁運、經濟制裁甚至派遣聯合國部隊來防止沖突。維和行動是出現在聯合國調解和解決地區沖突實踐中的介於外交方式和強制方式之間的所謂“第三種方式”。

維和行動主要分為兩類: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包括軍事觀察團和維和部隊)和經安理會批準、秘書長授權、由區域組織或主要國家指揮的維和行動(包括多國部隊和“人道主義幹預部隊”)。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三大特點:國際性:由聯合國組織,成員來自各會員國,受聯合國秘書長指揮,只對聯合國負責;非強制性:只有在有關國家同意和會員國自願參與的情況下,才能建立維和部隊。它無權在維和中采取強制措施,只能在自衛中使用武力;中立:維持和平行動必須公平、公正和不幹涉內政。

聯合國秘書處有壹個維持和平行動部,專門負責維持和平行動。但每壹次具體的維和行動都需要成立專門的組織,而每壹個維和組織壹般都是由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組成,有著完整系統的組織。通常軍事人員承擔維和執勤任務,文職人員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

維和行動中的執勤人員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壹是裝備輕武器用於自衛的維和部隊;第二,沒有任何武器的軍事觀察員;三是工程、醫療、運輸等後勤單位。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員仍然是本國武裝部隊的成員,受派遣國軍事法律、法規和規則的約束。在維持和平行動中接受聯合國的指揮。維和官兵穿自己的軍裝。為了顯示他們作為維和人員的身份,他們都戴著藍色貝雷帽或頭盔和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士兵對聯合國並不忠誠。自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對其各自在聯合國旗幟下服役的部隊的最終權力。聯合國以每個士兵每月約1 000美元的統壹費率向自願派遣人員參加維持和平的國家償還費用。聯合國還向各國償還設備費用。

傳統維和行動基本可分為兩類:壹是由非武裝軍事觀察員組成的觀察團,監督停火、撤軍或相關協議的執行情況;二是派出裝備輕武器的維和部隊進行自衛,以確保停火,緩和局勢,為解決爭端創造條件。自1980年代後期以來,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數量和規模大大增加。與此同時,除了繼續承擔監督停火的傳統職責外,其任務已急劇擴大,包括組織和監督選舉、維持法律和秩序、重新安置難民、為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創造安全環境、解除各派武裝、排雷和重建國家。

據聯合國維和部統計,自1948年5月29日向巴勒斯坦派遣停戰監督組織以來的50多年裏,聯合國在各沖突地區先後開展了50多次維和行動,維和支出超過19億美元,涉及軍隊、警察和文職人員80多萬人,維和行動中死亡人數約1800人。維和行動已成為聯合國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手段之壹。聯合國維和部隊獲得諾貝爾和平獎1988。200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5月29日定為“國際維和人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