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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兵預備役建設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民兵和預備役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民兵、預備役工作應當遵循服從國家經濟建設大局、適應國防建設需要的指導思想;遵循控制數量、提高質量、抓住重點、打好基礎的方針;堅持毛澤東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相結合,民兵工作與戰時動員準備相結合的原則;貫徹組織落實、政治落實、軍事落實、能召之即來的標準。第三條全省民兵、預備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省委、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省軍區負責。

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以下簡稱軍事機關),負責本地區的民兵、預備役工作。第四條鄉(鎮)和城市街道人民武裝部是國防體系的組成部分,其機構設置和幹部配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預備役工作,在當地黨委、政府和地方軍事機關的領導下,實行條塊結合、條塊優先、條塊支援的領導原則。職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設立人民武裝部;從業人數達到組建民兵條件的,應當建立民兵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和民兵組織的變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預備役工作,由當地軍事機關領導和管理;未建立人民武裝部但建立了民兵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預備役工作,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領導和管理。

農村應當以村、村民小組為單位建立民兵組織。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將戰爭動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動員體系,制定動員計劃和實施方案,做好戰時有效動員的準備工作。第二章職責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兵、預備役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組織監督民兵、預備役工作各項任務的完成,協調解決民兵、預備役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第七條軍事機關貫徹有關民兵、預備役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民兵、預備役工作的規劃、標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檢查民兵、預備役人員的組織建設、政治工作、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和預備役登記統計工作,加強所轄人民武裝部的建設和管理;把握戰爭動員潛力,擬定士兵戰時動員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準備;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擔負戰備值班,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秩序,守衛重要目標;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全民國防教育,完成征兵任務;組織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開展勞動擁軍活動;戰時組織兵員動員,指揮民兵、預備役人員隨部隊協同作戰、單打獨鬥,承擔戰場勤務,支援前線,鞏固後方;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任務。其主要任務是:按照規定建立民兵和預備役部隊組織;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完成民兵、預備役人員軍事訓練任務;做好分配民兵的武器裝備管理工作;解決自行安排民兵訓練的需要;安排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所需的時間;發揮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領導、支持和督促本單位和其他所屬單位的人民武裝部完成民兵、預備役、兵役和戰時動員任務。第九條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具體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組織建設、政治教育、武器裝備管理和預備役登記統計,落實學員,加強民兵幹部管理教育;組織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完成戰備、治安執勤和搶險救災等任務,因地制宜地開展勞動擁軍活動;戰時組織動員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軍。第十條地方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支持和協助軍事機關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第三章幹部隊伍建設第十壹條人民武裝幹部和預備役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系統管理的原則。

人民武裝幹部和後備幹部的考核、選拔、教育、培訓、調整和交流,由軍事機關和地方有關部門共同負責。

後備幹部的考核、選拔、教育、培訓、獎懲、任免等材料要納入幹部人事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