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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戶口、身份證工作規範

壹是建立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和接待體系。

(壹)公安派出所應當公開各類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的辦理條件、時限、程序、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循相關法律和政策,秉公辦事,主動接受監督。

(二)公安派出所設立專門的戶籍接待室,逐步采用“低層開放式”辦公,設置警民聯系簿、便民服務欄、桌椅、紙張、筆墨等。對於來戶口,有居民身份證寫的人。有條件的派出所可以開通語音信箱,設置觸摸屏,方便群眾了解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的相關規定。

(三)派出所建立值班所長制度,每天有壹名所長值班,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聽取群眾對戶口、居民身份證的意見和建議,解決群眾的疑難問題。

(四)派出所要從實際出發,確定國內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滿足廣大群眾對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的實際需要。遇有停電、電腦維修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當場處理的,應當說明原因。二、明確戶口、身份證工作的基本要求。

(壹)對下列戶籍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3.戶籍登記事項的變更和更正(姓名、國籍、出生日期除外);

4.單獨戶和合並戶;

5.城鎮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及分房、購房、換房等原因。);

6 .公民出國(境)註銷戶口,回國(境)恢復戶口;

7.應征公民註銷戶口和復員軍人回原籍落戶;

8.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勞動教養的註銷戶口,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的回原籍落戶;

9.大學生入學、大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大學生畢業;

10.錄用公務員、招聘員工以及公務員和員工的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同意,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並轉移戶口;

11.其他按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籍登記事項。

(二)下列戶口登記事項需要調查核實並上報審批,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並填寫《戶口責任書》;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並當場填寫《戶口補充材料簿》,寫明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公民更改姓名和國籍,更正出生日期;

2.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民)落戶;

4.復員和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5.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的;

6 .按照規定需要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其他戶籍事項。

(三)辦理本條第(二)項所列戶籍事項,各環節工作應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1.對於本條第(二)項所列戶籍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將相關材料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

2.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收到提交的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登記事項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簽署審查意見,並按規定將有關材料上報當地、市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3.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決定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批準結果通知申請人。

(4)戶口責任書包括“存根”和“回執”兩部分,應記載“申請人信息、申請理由、申請材料、辦理時間、受理時間、申請人和接收人簽名”;收據部分交給申報人,申報人可據此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手續或查詢相關情況。

(五)對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只要符合條件、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特快卡七天內,臨時身份證兩天內發給公民本人。三、戶口、身份證應文明禮貌。

(壹)公安派出所民警應著裝整齊,工作時間必須佩戴胸卡,國內警察可放置服務臺卡。對群眾的接待要積極熱情,使用文明語言,做到打招呼、有問必答、有走有送。

(二)對有特殊困難的公民,應優先考慮其申請;對老年人和殘疾人,應主動列為其戶口和居民身份證。

(三)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居民申請材料,如有遺失或損毀,由責任單位負責補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