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生活費不應納入彩禮範圍;
2.舉辦酒席、交換禮物不應納入彩禮範圍。生活費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正常開支,買酒席是舉辦婚禮的必要開支;
3,婚禮彩禮也是共同財產,婚後用來買房,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這就是我的回答。妳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