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考法律常識與憲法知識點匯總
公務員考試常識是必考點之壹。我總結了壹下憲法知識點的總結,希望廣大考生在備考的時候多了解壹些法律的基礎知識,爭取在考試的時候不要讓這些內容失分。
1.憲法的地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據最高地位,是依法治國的基礎,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2.國家制度
國體是國家的性質,是指國家所有社會階層的地位。國家的性質是國家制度的核心。
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確認了中國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
3.政權
政體,即政權組織形式,是指國家政權的形式,即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按照壹定的原則組成,代表國家有系統地行使權力。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些規定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組織形式。
4.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是壹個法律概念,通常指具有某國國籍的個人。《憲法》第三十三條第1款規定:“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中國公民。”擁有中國國籍是成為中國公民的唯壹資格。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1)平等權;(2)政治權利和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監督;⑹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7)保護特定主體的權利。
5.國家權力機關
(1)全國人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大的職權可以概括為以下六類:①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三)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免權;(四)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的權利;(5)最高監督權;⑥其他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職權。
(2)NPC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它在地位上從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①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2)國家立法權;(三)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的權利;(四)人事任免權;⑤監督權;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6.國家行政機關
(1)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委員會由總理、若幹副總理、若幹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它的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總理、副總理和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的機構設置包括部、委員會、辦公室、直屬機構和辦公室。
(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機關,隸屬於同級國家權力機關,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作為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服從國務院的統壹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市長負責制。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7.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是中國人民的愛國統壹戰線組織,是中國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是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生產者黨、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和各界愛國人士經過長期革命鬥爭而成立的。中國* * *產黨按照“長期存在、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原則,對國家大政方針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這有利於堅持和改善* * *產黨的領導,也有利於更加廣泛地聯系和團結各界人士。
2017國考法律知識與行政法知識點匯總
公務員考試常識是必考點之壹。我總結了壹下行政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在備考過程中多了解壹些法律基礎知識,爭取在考試中不讓這些內容失分。
1.行政主體和相對人
(1)行政實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具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夠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獨立參與行政訴訟,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行為和行政訴訟的效力的組織。
(2)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簡稱相對人,是指在具體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壹方,即處於被管理地位的組織和個人。
在我國,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組織和個人包括國家組織、社會組織、公民、外國組織和外國人。
2.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摘要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壹般表現為制定各種行政規章的行為,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縣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措施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作出的具體處理。如對公民作出處罰決定,裁決復議案件等。
3.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分為七類:(1)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行政強制
(1)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3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⑤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執法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12條規定,行政強制的方式包括:①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②轉賬存款和匯款;(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4)清除障礙,恢復原狀;(5)發電性能;⑥其他強制方法。
5.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範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不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或者不申請行政機關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批、登記的;
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法定職責,但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的;
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復議機關及其管轄權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管轄制度如下:
①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向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
(4)對上述1 ~ 3分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直接主管該組織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對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17國考法律知識與刑法知識點匯總
公務員考試常識是必考點之壹。我總結了壹下憲法知識點的總結,希望廣大考生在備考的時候多了解壹些法律的基礎知識,爭取在考試的時候不要讓這些內容失分。
1.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2.犯罪要素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個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對象
犯罪客體是指受我國刑法保護並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比如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客體按其範圍可分為三類,即壹般客體、類似客體和直接客體。
(2)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其中,危害行為是所有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必要條件。
有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識和意誌控制下,危害社會的行為。有害行為有兩種形式:作為和不作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自然人要成為犯罪主體,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必須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根據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壹,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實施危險行為時年齡在65-438+04歲以下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負刑事責任。
第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的人,應對所有犯罪負刑事責任。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壹個人有能力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並自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和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有當壹個人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時,才能要求他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他沒有這個能力,就不能要求他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9條規定:“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後果的心理態度。包括罪(犯罪故意或犯罪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壹種心理態度。在這種心理態度支配下實施的犯罪,屬於故意犯罪。犯罪故意有兩種:壹種是直接故意,另壹種是間接故意。
過失犯罪是指壹個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且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壹種心理態度。在這種心理態度支配下的犯罪,屬於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有兩種:壹種是過失,壹種是過於自信。
3.自衛和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沒有對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自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當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公民有權對非法侵權者進行反擊。正當防衛不僅不構成犯罪,而且受法律保護。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刑法》第二十條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外,《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還專門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種情況稱為特殊防衛權。
(2)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而損害另壹個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主刑
(1)控件
管制是對罪犯不拘留,但限制其自由的壹種刑罰方法。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罪犯,可以適用管制,少關押壹些人,避免監獄關押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上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條規定:“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1日減為2日。”
(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刑事拘留不同於拘留。刑事拘留是壹種懲罰方法。治安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但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人。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到6個月。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1日減為1日。”
⑶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壹般在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當他只犯壹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長刑期只能是15年。數罪並罰時,有期徒刑可超過15年,但最長不能超過25年。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1日減為1日。”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⑷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本質上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的自由,羈押沒有時間限制。但在實踐中,如果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盡量減刑為有期徒刑或者獲得假釋,不至於終身監禁。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壹種刑罰方法。這是最嚴厲的懲罰方法。《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的執行制度有兩種,壹種是死刑立即執行,壹種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簡稱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25年;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5.附加懲罰
(1)罰款
罰金是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壹種刑罰方法。罰款不同於行政罰款。罰金是壹種刑罰方法,只能由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構成犯罪的個人或單位適用;罰款是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對只有普通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人或單位適用的壹種行政處罰。
(二)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壹種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刑法》第五十八條第1款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在主刑執行期間適用。”也就是說,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主刑執行期間,自然不享有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無償強制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為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者應得的財產。
⑷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迫使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邊境的壹種懲罰方法。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