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登記捐獻時,捐獻人應當寫明遺體是全部捐獻還是部分捐獻及其用途。同時,還應當載明遺體捐獻執行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負責告知接受遺體捐獻的期限並同意執行。捐獻者完成登記後,登記機構將向捐獻者發放捐獻卡。之後,捐獻人要求變更登記內容或者註銷登記的,由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捐獻人死亡後,遺體捐獻執行人應當按照遺體捐獻登記表約定的期限通知原登記機構,並持捐獻人死亡證明、遺體捐獻登記表、遺體捐獻卡等材料與原登記機構簽訂捐獻交接協議,由原登記機構向遺體捐獻執行人出具遺體捐獻紀念證明。遺體使用後,由使用單位送殯葬單位火化,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但遺體捐獻執行人要求自行處理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壹條紅十字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沖突、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下,向傷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和人道主義援助;(二)開展應急救援培訓,普及應急救援、防災避險和衛生知識,組織誌願者參與現場救援;(三)參與和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參與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四)組織紅十字誌願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工作;(五)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六)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七)按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八)按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九)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