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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設監管,保障城市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省級以上城市、鎮、邊境口岸和風景名勝區。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建監察,是指對違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園林綠化、房地產等城建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的活動。第四條城建監察的職責是:

(壹)監督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的違法行為;

(二)監督擅自占用、挖掘或者損壞城市道路,損壞或者危及橋涵、路燈、防洪堤壩、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

(三)監督損壞、危害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和公共交通設施以及違反城市公共客運設施和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地下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管理的違法行為;

(四)監督擅自占用、損壞或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場所,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五)監督損壞城市綠地、花草樹木和園林綠化設施的違法行為;

(六)監督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和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

(七)監督違反城市房屋拆遷和商品房預售等城市房地產建設管理的違法行為;

(八)監督施工中堆放、遺撒建築工程渣土、建築材料和擾民的違法行為;

(九)監督其他涉及城市建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建監察工作。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城建監察機構,在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實施城建監察執法業務。

城建監察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按所在城市非農業人口比例配備城建監察人員。第七條城建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

(二)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三)經過行政執法和城建監察業務培訓、考試和考核,並取得《城建監察證》和《雲南省行政執法證》;

(四)品行良好,熱愛城建監察工作;

(5)身體健康。第八條城建監察證件和標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編號,報建設部統壹制作和發放。

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按照《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發放。第九條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著裝,佩戴城建監察標誌,出示城建監察證件和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秉公執法,文明執勤。第十條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采取強制措施。

城建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使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印章。

城建監察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可以對有關物品、車輛以及其他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第十壹條城建監察使用的執法證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第十二條城建監察機構應將所有調查材料歸檔,每半年統計壹次,並逐級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城建監察機構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投訴網站,接受公民和組織的舉報和投訴,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十四條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不得妨礙和阻撓。

協助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公民和組織受法律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做出顯著成績的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六條城建監察業務經費由財政統籌解決。第十七條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履行職責,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檢舉、控告城建監察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