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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四章投資規範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實現控股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資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可以用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資本或責任準備金;

(三)間接投資股權,可以動用資本和保險產品的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公司應當使用萬能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的資金,財產保險公司應當使用符合產品特性和投資計劃要求的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借款、發債、回購、借入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投資企業股權,但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

(壹)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非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投資同壹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30%,重大股權投資除外;

(3)投資同壹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部控制要求,規範和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和審批權限。根據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投資方式、標的、規模等因素,做出相關制度安排。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各司其職,審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股權投資的風險,按照資產確認標準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股權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對決策和經營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不得場外投票。

保險資金追加投資同壹企業股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股權投資涉及關聯方的,應當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在投資決策和具體實施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八條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要求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投資咨詢、法律顧問等專業服務。

股權間接投資應當對投資機構及其發行的投資基金的投資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投資管理能力評估至少應包括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投資基金評價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間接投資股權還應要求投資機構提供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等文件,或根據協議提供相關論證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委派或者任命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或者關鍵崗位人員,確保對企業的控制權或者控制權,保持投資決策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權投資應當通過對制度安排、合同約定、交易結構和交易過程的參與和影響,維護保險當事人的知情權、收益權等合法權益。

間接投資股權的,應當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管理費、業績獎勵、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更換、利益沖突處理、異常情況處理等事項;還應與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交流信息,分析被投資基金和基金行業的相關報告,比較不同投資機構的管理狀況,通過與投資機構的溝通和對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的檢查,監督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

投資基金采用公司型的,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結構;采用契約式的,應當設立受益人會議;采取合夥制的,應當設立投資咨詢委員會。對於股權間接投資,可要求投資機構按約定比例跟進投資,並在投資合同或發起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間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以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過程管理體系。除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重大股權投資,應規劃和發展企業協同,改善企業管理,防範經營和投資風險;聘請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參與和指導企業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

(2)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經營業績,要求被投資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經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並提出建議,必要時聘請專業機構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盡職調查;

(三)間接投資股權,應要求投資機構采取不限於本條規定的措施,以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第二十壹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國際慣例,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和業績獎勵水平,並在投資合同中予以明確。投資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資產質量、投資風險和收益等因素,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兌現業績獎勵水平,倡導正向激勵和引導,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專業機構,采用兩種以上國際通行的估值方法,對所投資的股權資產進行持續評估和壓力測試,獲得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於資產基礎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和倍數法。

第二十三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社會責任,恪守道德規範,充分保護環境,做壹個負責任的機構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