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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的闡釋

丙.

“法律不強迫別人做”是壹句古老的法律諺語,意思是法律不強迫不可能的事或任何人去做不可能的事。這是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核心。法律不要求人具有“聖人”的道德情操,但也不妨礙進步,所以法律不能用“小人”的標準來劃分和制止糾紛。

要求人們對不可預見的事情履行義務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求人們對不可能的事承擔責任是“強迫別人去做”。所以法律規定人對不可預見的事情不承擔過錯責任,這是“法無強制力”的體現。

擴展數據

期待可能性理論與犯罪的主觀方面(故意和過失)有關。以往我國刑法理論中很少有人論述這壹理論,但從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期待可能性確實存在,這壹點在我國刑法第十六條中有所體現:壹個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由於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

這裏的“不可抗拒”其實是指期待的可能性的缺失。行為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害結果,實際上是強調不能期待行為人做出不能導致損害結果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對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本可以抵抗而沒有抵抗,可以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認定其有罪及相應的罪名和刑罰。

人民法院報-法律沒有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