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各生產單位混凝土產品的計價方式按照市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信息價格標準執行。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收費標準的浮動幅度不得超過5%。
第三條:各生產單位在承接業務時,應當規範簽訂供貨合同,不得搞“陰陽合同”,不得向客戶索要約定費用限額以外的其他報酬或者財物;嚴禁搞業務回扣或變相為用戶支付其他費用,惡意壓低價格。實行先付款後供貨的原則,按合同要求按時供貨,產品必須符合質量要求,保證供貨合同的履行。
第四條:各生產單位提倡合作互助。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允許與他人合作承攬業務,有償調劑對方的設備和車輛。
第五條:為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各企業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嚴格自律,在承接各類項目時遵守以下規則:
1.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已與施工單位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的,其他同行企業不得以各種優惠條件與施工單位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或直接供應商品混凝土,特別是因施工企業拖欠工程款而停止供應時,嚴禁任何企業與施工企業簽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2.施工企業因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或供應服務問題按合同要求與商品混凝土企業終止供需合同,並結清雙方經濟手續後,其他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可繼續與施工企業簽訂供需合同。但需要積極與原混凝土供應企業通氣,以便妥善解決各種遺留問題。
3.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商品混凝土企業因工程量較大需要合作施工時,多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可按工程部位分別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由商品混凝土企業承擔,需要另壹家商品混凝土企業協助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收取壹定費用。技術資料應提交給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施工企業按合同要求統壹辦理。
4、按主管單位的行政指示為本系統工程墊付資金,資金由企業自行承擔,不允許拖欠委托供應商品混凝土企業的貨款,並及時向委托企業支付貨款。
5、在任務中,不得超越企業資質等級生產和供應商品混凝土。如有少量商品混凝土高於自身企業資質能力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6、在施工現場服務過程中,不得對施工企業或人員進行人身刁難。
第六條:接受並服從市建設局市政工程造價管理站對各生產單位業務管理和經營活動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以上事項簽字人應遵守。如有違反本公約的情況,各生產單位均有義務予以糾正,並向核查單位報告。對違反本公約的生產單位將采取通報批評警告和經濟處罰。
各生產單位自願繳納違約金20萬元。如果任何單位違反上述條款,違約單位應支付人民幣20萬元的違約金,以補償其他生產單位。違約單位應及時補足應付的違約保證金。(具體處罰措施配合處罰細則執行)
第八條:本公約由市造價站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壹般情況下,由造價站牽頭組織,每月召集壹次承包企業領導,交流信息,協商解決各種問題。
第九條:本公約自2005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