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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的主要職責、任務和註意事項是什麽?

壹.責任

第壹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事業肩負著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崇高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二條熱愛祖國和人民,珍惜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

第三條忠於黨的新聞事業,堅持黨性原則,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第四條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第五條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如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這是真的

第七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對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報道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新聞,歪曲或誇大事實。

第八條信息來源必須真實可靠。要深入新聞現場收集第壹手資料,保證新聞要素的準確性;未經證實的信息應予以說明;除了需要對信息保密之外,還應在報告中註明信息來源。

第九條認真核實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事實、背景資料、引文和報告語言。稿件中使用的聲音、圖像、數據、文獻摘錄等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科學、統壹。

第十條報告中的細節必須真實,不得誇大、臆想或誇大。報道中使用的聲音和圖像應來自與報道主題相關的新聞現場或編輯活動,而非個人編造或拼接。

第十壹條對事實進行報道、說明、解釋和評論時,應當全面把握和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本質和主流,避免因表面的、片面的報道而使公眾對事物的判斷出現偏差或錯誤。

第十二條報告壹經發表,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更正。

第三,公平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職業理念,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忠於事實、追求真理的職業精神。

第十四條堅持準確、公正、全面、客觀報道的原則。不要報道影響公眾利益的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

第十五條區分報道事實和評價事實,不將評論或猜測作為公認的事實發表。

第十六條不參加任何可能損害自身公正和名譽的組織或活動;不得在其所服務的媒體上發表對本人及親屬訴訟相關事件的報道和評論;不要阻撓正當的輿論監督。

第十七條正確行使輿論監督職能,敢於批評和揭露違法亂紀、消極腐敗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風氣,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八條批評性或揭露性報道應當有利於解決問題。不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和嘩眾取寵;不要用個人情緒代替政策法律,發泄個人憤怒,誹謗他人。尊重被批評者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第十九條案件報道不應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決。不偏袒訴訟的任何壹方;案件判決前不得作出定罪或定性報告;不暗訪庭審活動;公開審理的舉報案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報道中應當避免對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和居住地的歧視。

第四,方向

第二十壹條廣播電視編輯記者必須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十二,政治習俗,事實,安全播出都控制得很好。杜絕政治導向和政策失誤,不給不良言論和有害信息提供傳播渠道。

第二十三條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原則,及時傳達黨的主張,反映人民的呼聲,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輿論環境。

第二十四條報告內容應當符合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習俗等社會環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堅持正確的新聞價值導向,維護國家尊嚴、民族榮譽和社會公德。不提倡利己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人生觀、價值觀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認真考慮新聞傳播的社會效果。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不報道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公眾利益的內容。堅持報道的高質量、高品位,不迎合低俗、低品位。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件、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要註意把握分寸、時機和力度,解疑釋惑,積極引導。不炒作、刻意制造輿論“熱點”,誤導受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