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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路面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道路執勤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承擔下列任務:

(壹)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

(5)接受人的幫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第二章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和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不了解當事人的,要耐心解釋,不能責罵、諷刺當事人。

第七條交通警察在對涉嫌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進行檢查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您好!請出示妳的駕照和行駛證。

第八條交通警察在糾正違法行為人(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的違法行為,並對其進行警告教育時,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您(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請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謝謝妳的合作。

第九條交通警察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處罰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您(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或者XX地方性法規)第XX條的規定,當場對您罰款XX元。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標準用語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拒不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十條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罰款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您(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者XX地方法規)的規定,您將被罰款XX元,記XX分(或者您的駕駛證/機動車被扣留)。

第十壹條在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前,告知違法行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標準用語是:妳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要求違法行為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證明)上簽字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請認真閱讀法律文書的這些內容,並在簽字處簽字。

第十三條違法行為人被依法處理後,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標準用語是:法律文書(及證件)請收好。

當檢查後沒有發現違法行為時,交警應該使用的標準用語是:謝謝配合。

第十四條按照規定應當向銀行繳納罰款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標準用語是:根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請到XXX銀行繳納罰款。

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在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標準用語是:根據法律規定,拒絕簽字或者拒絕的,法律文書壹並送達。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維護交通秩序時,應當使用的規範用語是:前方正在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警衛任務或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請繞行XXX路(或者耐心等待)。

第十七條要求當事人將機動車停放在路邊接受處理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標準用語是:請將機動車停放(標明停放位置)接受處理。

第三章執勤執法行為

第十八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規範行為,做到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第十九條站立時,擡頭挺胸,收腹。雙手放在大腿外側,雙腿並攏,腳跟並攏,或者雙腿分開與肩同寬。妳不應該靠在其他物體上或搖晃。

第二十條行走時,肩、背應保持穩定,手臂自然擺動。手放在背後,袖子,肩膀和口袋是不允許的。

第二十壹條敬禮時,右手采取快捷方式快速擡起,五指並攏,自然伸直。中指略接帽檐右角前方,手掌向下略向外,手腕不允許彎曲。儀式結束後,手臂很快又回到了原來的位置。

第二十二條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文件返還後,應當方便當事人取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手勢信號指揮引導應當規範、正確、有力,並有明確的節奏。

手持警棍、招牌等器械指揮引導時,應右手持器械,並與右前臂保持壹條直線。

第二十四條駕駛機動車巡邏區間不得倚身或者趴在摩托車把手上休息。

第四章服裝和裝備

第二十五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執法任務時,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帶、反光背心、發光警棍、警用文件袋、對講機或者移動通訊工具,可以配備警用鏈路、音視頻執法設備等。必要時可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警械。

第二十七條執勤警車應當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標誌、警示帶、攝像機(或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汽車穿刺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

第二十八條執行公務的警用摩托車應當配備制式頭盔、停車標誌、警示帶等裝備。

第二十九條執勤警車應當保持整潔、完好、裝備齊全。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交通警察執法裝備,但應當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規範。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十壹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應當采取定點指揮引導和巡邏控制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在指揮疏導交通時,應當註意觀察道路交通流量的變化,指揮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有序通行。

在紅綠燈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據車流量的變化,合理使用交警的手勢,指揮機動車快速通過路口,提高通行效率,減少交通延誤。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信號燈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應當使用手勢指揮引導交通,提高車輛和行人的通行速度,減少交通沖突,避免交通擁堵。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應當立即指揮、疏導交通堵塞;遇有嚴重交通堵塞,應提前采取措施,查明原因,並向上級報告。

接到疏導交通擁堵的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方案選擇疏導點,並酌情設置臨時交通標誌、標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對車輛進行疏導和分流。

疏導交通堵塞時,主要對違規者進行提醒和教育,輕微違規不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執勤時,應當定期檢查道路及周邊交通設施,包括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設施是否完好,設置是否合理。如發現異常,應立即采取措施。如果現場不能有效處理,應首先進行緊急處理,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交通警察發現在道路上違章挖掘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非交通行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礙交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三十六條在高速公路上執勤應當以巡邏為基礎,通過巡邏和技術監控、交通監控等方式采集違法信息。必要時,可在收費站和服務區設立執勤點。

第三十七條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堵塞時,應當立即疏導,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或者通報有關部門,並采取應對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需要借用對向車道分流的,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在分流點安排交警指揮疏導。

第三十八條交通警察在執行公務時遇到交通事故,應當遵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004號令)公安部104)和《交通事故處理條例》。

第六章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無法當場改正的,可以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交通警察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場所。

第四十壹條交通警察發現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時,應當指導當事人立即在路邊停車或者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地方接受處理,指出違法行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向機動車駕駛員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並視情況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火或者要求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詢問駕駛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與駕駛證上的照片核對持證人相貌;查驗機動車行駛證,核對型號、顏色和號牌;檢查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查詢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作出簡易處罰決定、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節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給予警告、不予記分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輕微違法行為,說明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和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後方可放行。

第四十五條交通警察在指揮交通和巡邏管制過程中發現,不具備違法停車條件或者交通堵塞時,可以通過手勢、喊話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短信、郵寄違法行為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輕微違法行為的具體範圍。

第三節現場處罰和強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違法行為適用簡易處罰的,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簡易處罰決定後,應當立即交回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並予以放行。

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和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內容應當準確,字跡應當清晰。

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需要適用壹般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並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接受處理的期限和地點。

第五十條當事人拒絕簽署法律文書的,交通警察除應當在法律文書上註明相關信息外,還應當註明送達情況。

第五十壹條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物品,並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理車輛所載物品。

當事人無力自行處理或者拒絕自行處理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登記物品明細並妥善保管。

貨物的詳細情況應當由交通警察和機動車駕駛人簽字,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字。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貨物登記明細上註明。

第七章交通管制的實施

第五十二條遇有大霧、雨雪、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等惡劣天氣,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決定按照工作方案實施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交通。

第五十三條在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時以及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下,需要在城市道路、國省道上臨時實施禁止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由市(地)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交通管制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十四條實施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車輛、行人繞行路線,並在現場設立警示標誌和繞行引導標誌,做好交通指揮和疏導工作。

無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異議或者不理解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十五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管制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計劃進行。

第五十六條遇有惡劣天氣,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迅速報告道路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範圍、能見度和車流量;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采取發放警示卡、間隔放行、限速、巡邏提醒、引導警車限速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理交通事故,防止二次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高速公路封閉時,需要通過設置繞行警示標誌、電子顯示屏或者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警示信息的。車輛分流應當在高速公路封閉路段前的車站進行,交通警察應當指揮引導分流。

第五十七條交通警察遇有正在進行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通知公安、刑偵部門,並根據現場情況采取下列預處理措施:

(壹)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犯罪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消除危險;

(3)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維護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現場查詢,及時組織跟蹤、攔截;

(五)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的性質和發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阻斷交通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條交通警察接受攔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按照方案實施攔截。

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汽車爆胎器攔截車輛。

第六十條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嫌疑的車輛時,應當酌情采取跟蹤、堵截等措施,確保對車輛和嫌疑人的有效控制,並向上級報告。

第八章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六十壹條交通警察執行安保任務時,應當及時掌握任務的時間、地點、性質、規模、行駛路線等要求,掌握控制措施和安全措施。

按要求按時到崗,及時管理路口、路段交通秩序,糾正各類違法行為,依法履行文明職責。

第六十二條交通警察在執行交通保障任務時,應當遵守交通保障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等級交通保障任務的要求,及時采取交通疏導、交通管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保證安保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護衛車隊到達時,遇有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護衛車隊等可能影響交通護衛任務的突發事件,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維護現場交通秩序,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安保任務結束後,要根據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引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條交通警察在路口執行警衛任務時,負責指揮的交通警察應當用手勢指揮車隊通過路口,同時密切觀察路口,防止車輛、行人突然進入路口。負責外圍控制的交警要分別站在路口迎面而來車輛的方向,控制各類車輛和行人進入路口。

第六十四條交通警察在路段執行安保職責時,應當站在安保路線道路中心線對向機動車道壹側,指揮控制對向車輛向右減速,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禁止超車、左轉、掉頭和行人穿越安保路線。

第九章接受群眾幫助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遇到屬於接警處警工作規則範圍內的群眾求助,應當提前做好安排,並向110舉報,派員處理。需要過往機動車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向其求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迫。

第六十六條交通警察遇到超出職責範圍,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呼救時,應當事先做好工作,向上級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場處置,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處理時,可以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交通警察遇到超出職責範圍的非緊急求助時,應當告知求助人向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酌情給予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的,應當告知其向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十章執勤執法的安全保護

第六十九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壹)穿著統壹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示警燈,按照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確保安全。司機和乘客應該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佩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壹指揮調度。

第七十條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和高速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執行,或者由壹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執行。需要設置執勤點的,應當根據路況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且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方,在距離執勤點至少200米處擺放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警示標誌,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警示標誌和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警示標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壹條警車執行公務需要臨時停放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示燈,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交通秩序。

警車臨時停放在高速公路上時,應當開啟警示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放在距來車方向50至200米的處置現場。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報警器。

第七十二條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和夜間能見度低、道路交通條件差的情況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執行;

(二)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離執勤點至少5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警示標誌、警示燈,並間隔設置減速警示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確定專人在執勤區域巡邏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設立執勤點,並至少相隔兩公裏設置發光或者反光警示標誌和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警示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除攔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在不妨礙道路交通和安全的場所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誌;

(二)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強行攔截,或者踩踏車輛,將頭、手臂伸入車輛駕駛室或者攀爬車輛,強行命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逸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趕,可以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攔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4)攔截車輛應采用間接攔截方式,如設置交通設施、利用紅綠燈控制被攔截車輛前方停車等。不準站在被攔截車輛的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在高速公路上發現違反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度行駛、裝載物遺撒、客車嚴重超員、車體嚴重傾斜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笛、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進行處理。如果情況緊急,可以立即更正。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章XI執法監督與評估

第七十六條公安機關監察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現場監督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遵紀守法、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執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警察的職責,結合本轄區交通秩序、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的規律和特點,以及不同崗位管理的難易程度,安排勤務工作,確定執勤執法的任務和目標,開展以執法形象、執法程序、執法效果、執法紀律、執勤執法工作量、執法質量、出警接待等為重點的考核評價。

不得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將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警執法成效的唯壹依據。

考評結果應當定期公布,記入交通警察個人執法檔案,並與交通警察評先、記功、職級、職務晉升以及公務員年度考核分配等掛鉤,兌現獎勵措施。

第七十八條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案制度和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警察執勤制度,通過接待群眾及時發現交通警察在執法形象、執法紀律、執法程序、接警等方面存在的偏差和錯誤,並隨時予以糾正,使執法監督動態化、日常化。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交通警察的執法檔案,實行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也可以是紙質檔案。

執法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法制部門根據執法質量評估的要求制定。

第八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執法檔案,定期分析交通警察執法情況,查找和梳理與* * * *有關的執法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條交通警察大隊設專職法制員,交通警察中隊設兼職法制員。法制員要重點審查交警執勤的事實依據、證據收集、程序適用、文書制作等,規範交警檔案、文書的填寫和制作。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實行執法案件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督,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情況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公務時,嚴禁下列行為:

(壹)非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二)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處罰決定書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機動車的;

(六)故意刁難違反者;

(七)因自身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沖突的;

(八)從事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活動。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八十六條本規範自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實施。165438+2005年10月65438+2005年4月《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