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乞丐的處理方式
關於依法妥善處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問題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的指導意見《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在弱勢群體保護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流浪乞討現象在壹些城市有所增加,有的來自內地過往車輛乞討,有的來自過往行人乞討,給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帶來壹定影響,社會各界和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登記工作生活秩序,公安機關對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堅持自願救助的原則,配合救助管理工作,嚴格依法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根據《救助辦法》和《公安部關於當前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52號)精神,提出以下意見:1 .積極履行對無城市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職責。市公安機關應主動與當地民政部門聯系,將救助站的位置、電話、交通路線等內容打印成救助指南卡,發放到各基層單位和派出所。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通過發放救助引導卡的方式告知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其中,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的人員,在自願救助的情況下,應當主動引導、護送到救助站。防止違背被救助人員意願強行送入救助站事件的發生。公安民警應當對被引導、護送的誌願者逐壹登記,並填寫引導、護送原因。由被引導、護送人員簽字後,送至救助站,辦理相關手續。救助引導卡和登記表由各社區公安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第二,適當限制乞討區域和時間。流浪乞討問題比較突出的城市,公安機關可以請求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通告,限制流浪乞討的區域和時間。比如車站、碼頭、繁華街區、廣場、影劇院、景區、重要公務和外事活動場所都可以列為限制乞討的區域,城管、公安等部門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對發現在禁地、限制時間內乞討的,應當積極勸離,經勸離仍不離開的,可由適當法師帶離禁區後放行。第三,依法查處未經登記的乞討行為。公安機關對從事下列未經登記的乞討行為,應當積極依法查處:1、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門口糾纏、索要,不聽勸阻,致使工作、生產、經營、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壹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2、在車站、碼頭、民航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糾纏不休難以勸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3、在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糾纏不休硬要勸阻,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4.非正常乞討活動被拒絕後公然侮辱他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5.脅迫、誘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乞討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6、利用音響設備進行唱歌、乞討,影響周圍居民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7.攔截車輛乞討,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8.占據街巷,以席地而坐書寫粉筆字或者唱歌表演藝術等形式跪擺攤,妨礙交通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十壹項,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四、嚴厲打擊打著乞討幌子的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派出所要把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與社區警務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掌握,通過公開和秘密手段及時開展調查,註意了解是否有幕後組織操縱,堅決依法打擊有組織性質的犯罪團夥;對以乞討為掩護從事盜竊、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流浪乞討人員,要嚴厲打擊;對組織、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乞討為掩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從重從快打擊幕後組織者、操縱者;被脅迫參與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聯系其監護人接回,加強教育管理,依法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