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軍用房產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軍用房產,保障軍隊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軍隊依法使用和管理的土地,以及用於營房保障的地上和地下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和設備,以及其他附著物。
第三條軍用房地產所有權屬於中央軍事委員會,其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總後勤部代表行使。?
軍隊房產管理業務由各級後勤(聯勤)機關營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軍用房地產由有關單位和業務部門根據其用途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軍用房產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戰備和生活,遵循法律法規,依靠科技,合理規劃,統壹部署,堅持規範化管理標準,實行保障社會化改革,走投入少、效益高的道路。
第五條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軍事房地產是全軍各單位和人員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丟棄、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軍用房產。
第六條各級首長應加強對軍隊房產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監督營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
從事軍隊房地產管理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業務,誠實守信,盡職盡責。?
第二章責任
第七條總後勤部在房地產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中央軍委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全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二)負責軍隊房地產的調配、處置、利用和管理;?
(三)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軍事建設用地計劃;?
(四)審批軍級以上單位的營區規劃;?
(五)決定全軍不動產普查、登記和清理等重大事項;?
(六)指導和監督全軍房地產管理工作;?
(七)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各級後勤(聯勤)機關營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房地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二)承擔軍隊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審核和編制;?
(三)組織編制營地規劃;?
(四)組織管理、維護和使用軍用土地、營地、營房、設施設備;?
(五)組織實施營區水、電、氣、暖的保護和管理;?
(六)承擔軍用房產的調配和處置;?
(七)負責軍隊房地產統計;?
(八)管理軍隊房地產產權檔案;?
(九)組織房地產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
(十)組織軍隊房地產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十壹)上級交辦的其他房地產管理職責。
第九條軍事房地產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執行上級批準的營區規劃;?
(三)組織營區房地產正規化管理活動;?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房地產管理任務;?
(五)組織開展節水、節電、節煤(油、氣)活動;?
(6)組織專業課和群管、群修活動;?
(七)上級交辦的其他房地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承擔軍隊房地產管理科學技術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監督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房地產管理基礎理論和應用技術研究,培養合格的專業人才,履行監督監測職責,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推廣科技成果。?
第三章軍事用地管理
第十壹條本條例所稱軍事用地,是指軍隊有權使用的下列國有土地:
(壹)部隊、機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療養院、後方倉庫、離退休幹部等單位的營區用地;?
(二)陸軍工事、海防、防空、二炮陣地、通信、陸軍人防工程,以及老機場、老港口、老窯洞等國防工程預留用地;?
(三)試驗場(基地)、訓練場、靶場等科學實驗和軍事訓練場所;?
(四)軍事鐵路專用線、公路支線和輸水、輸油、輸氣、輸電管道等專用設施用地;?
(五)軍隊農副業生產用地;?
(六)軍工廠用地;?
(七)軍隊依法管理和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條軍事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制度。?
軍隊建設項目申請劃撥使用國有土地時,要根據用地單位的編制、任務和部署定點文件及用地定額,編制用地計劃,逐級上報總後勤部,納入全軍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劃撥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轉讓土地。
第十三條軍事用地實行管制制度。?
軍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用軍事用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壹致的,應當與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營地建設必須按照營地規劃使用土地。?
國防工程、專用設施、科學實驗和軍事訓練場地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十四條軍用土地出讓實行許可制度。?
經批準轉讓軍用土地的部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軍用土地轉讓許可證,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第四章營地管理
第十五條本條例所稱營區,是指有固定地點和明確界限,為部隊生活建造房屋,由部隊組織管理的區域。
第十六條營地規劃與管理。?
營地規劃是營地建設和改造的基礎。其內容包括:營地用地的劃分,營地內各種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綠地的平面布局和數量。?
營區規劃立足現有基礎,著眼長遠發展,實行營房定額占用制度,有利於提升營區環境質量、占用質量和設施配套質量。?
有兩個以上使用管理單位的營地,應當共同編制營地規劃。?
營地規劃每十年編制壹次。營地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七條營區管理。?
有條件的營區應當分為軍事管理區和家屬生活區。?
有條件的家庭生活區可以分為公寓區和賣房區。
第十八條有條件的營區,應當實行社會治安管理。售樓區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九條營地內不得擅自搭建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不準擅自占用道路、操場、高壓供電走廊或地下管線;不得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和爆破。?
軍事管理區內不得修建家庭住宅和其他與軍事管理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公寓區內不得修建非軍事房屋或設施。
第二十條營地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營地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綠化營地。
第二十壹條營區消防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依靠社會,建立社區和營區聯合消防體系,完善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隊伍,配備消防器材,維護消防設施。?
營區的消防工作由軍務部門、保衛部門和營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第二十二條空置的營地,應當區別對待,實行分類管理,防止荒蕪、破壞和丟失;不得擅自進行改建、擴建和新建。?
空營必須優先保證軍隊內部調劑使用;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儲備托管、拆遷土地、有償轉讓、免租代管、估價轉讓或者國家和軍隊政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所有,由軍事單位使用和管理的房屋。?
軍隊實行營房占用定額制度。營房居住面積的限額,應當根據單位人員、設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準核定。
第二十四條軍屬住房采取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在職軍人離職或自購住房後可租公寓搬出。
第二十五條營房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營房質量等級評比。?
營房分為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壹般損壞房屋、嚴重損壞房屋和危險房屋。?
有抗震設防要求的地區,應結合抗震能力確定營房質量等級。
第二十六條營房維修應當按照營房質量等級和下列規定進行:
(壹)對必須使用的危險房間進行改造,改造工程由總後勤部規劃管理;?
(二)對必須使用的嚴重損壞的房屋進行大修,大修工程由軍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計劃管理;?
(三)在用壹般損壞房屋的修繕,由軍區空軍、集團軍和相當級別單位的後勤機關、聯勤、直屬、機務、師基地規劃管理;?
(四)局部損壞的房屋由營房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小修。
第二十七條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區未進行抗震設防或者設計烈度低於國家規範要求的在用營房和固定設施,應當進行加固。?
抗震加固工程由總後勤部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營房維修采取利用社會專業隊伍和軍隊單位自行組織維修相結合的方式。有條件的單位應面向社會,實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
人們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增加營房的負荷或改變營房的結構和部件。?
第六章設施設備管理
第三十條營區內用於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環保、綠化、消防等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營區內的道路、橋涵、管道、護坡、圍欄等屬於營房設施;水泵、發電機組、變壓器、配電櫃、鍋爐和載人貨梯屬於營房設備。?
設施設備應當按照營地規劃進行建設,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安裝、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壹條設施設備實行定期檢查、監測和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及時更新改造。?
設施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人員應接受技術培訓並持證上崗。?
禁止使用經鑒定必須報廢的設備。
第三十二條水、電、暖的供應實行定量管理,按戶安裝計量表,計量收費。
第三十三條有條件的單位,其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以及水、電、暖的供應可以不同方式實行社會化。
第三十四條營房設備采購以招標采購為主,詢價采購、定向采購等其他方式為輔。?
采購的營房設備和器材必須有國家和地方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鼓勵使用先進設備和節水節能設備。
第三十五條公共營地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實行責任到人、計價管理。?
第七章產權管理和產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軍隊房地產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七條軍用房地產應當根據作戰、戰備、訓練、生活和生產的需要,統籌安排,合理配置。?
軍事不動產在軍事單位之間免費分配。
第三十八條軍隊和新組建單位平時調整部署所需的房地產,應當盡可能從空余房地產中劃撥;如果真的需要新建營房,必須嚴格控制。
第三十九條軍用房產配置應當實行分級審批。?
涉及團級以上單位、導彈營和國防工程設施的房地產部署,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央軍委或者總參謀部的命令和批復辦理。不涉及或跨軍事單位、完全位於或營房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或土地面積超過1公頃的房地產配置,由總後勤部審批。軍隊其他房地產的配置,由軍隊審批,報總後勤部備案。
第四十條軍用房產劃撥的移交範圍包括:土地、營房、固定設施設備、其他地上附著物及其檔案。?
公用野營裝備和可移動裝備在軍事單位內部部署的,移交範圍由軍事單位後勤(聯勤)機關確定;跨軍區部署部隊,由總後勤部決定。?
房地產交接雙方必須認真核對交接清單和實物,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交接手續。對交接有異議時,由雙方直接上級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雙方共同上級處理。
第四十壹條超過營房使用期限、無改造利用價值的嚴重損壞房屋和危險房屋,以及影響營房規劃布局的危房,應當予以拆除。?
管理單位整體拆除營房或者零星拆除面積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營房,應當經總後勤部批準;3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拆除營房,由軍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審批,報總後勤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委托地方人民政府無償代管的閑置房地產,由軍事單位審批,報總後勤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軍隊的空余房地產經批準可以租賃給地方,租賃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制定。
第四十四條軍隊房地產有償轉讓(包括共建、改建、交換,下同)應當經總後勤部審批。?
軍隊房地產有償轉讓必須經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價。?
國家建設項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城市建設發展規劃時,確需占用軍事房地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被占用房地產的價值給予補償。
第四十五條軍用房地產的租賃、有償轉讓和其他使用方式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軍事基礎設施和營房建設。
第四十六條軍隊閑置房地產估價轉讓,經總後勤部批準,接收單位必須是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未經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軍事單位不得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使用其管理的軍用房地產。
第四十八條軍事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經批準轉移到軍隊以外的,軍隊房地產使用管理單位必須到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產權登記檔案。?
軍隊房地產產權檔案實行分級管理,永久保存。?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壹)在營區房地產規範化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績的;?
(二)保護軍用房產事跡突出的;?
(三)在營地消防安全管理和設施設備安全節能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房地產管理科學技術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房地產管理方面提出重大對策和建議或者在管理技術和方法上有所創新,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在軍隊房地產管理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知和批準單位:?
(壹)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或者擅自調配、處置軍用房地產的;?
(二)不服從上級房地產調配,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變更或者不執行營地規劃,以及違反營地維護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擅自改變營房及附屬設施的用途、結構和構件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營房或設施嚴重損壞或者引發火災等事故的;?
(五)其他妨礙軍隊房地產管理的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各軍兵種和軍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5438+中央軍委0990年4月20日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即行廢止。其他規定與本條例不壹致的,按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