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監察對象(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下同)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公平使用、廉潔從政和道德規範的規定,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三)黨員對紀律檢查機關作出的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關於本人的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被投訴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侵害被投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
(五)不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紀律處分等處理決定,在申請期內提出的申訴。
(六)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2.反映下列事項的投訴和舉報,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
(1)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方式解決。
(2)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
(3)僅列出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名稱,無實質性內容。
信訪舉報方式和受理渠道
1.來信舉報。將信訪材料郵寄至大慶市大同區桐城路98號大同區紀委監委信訪室,郵政編碼163000。
2.走訪舉報。來訪人員需攜帶身份證到大慶市大同區桐城路98號大同區人民政府公寓樓1樓紀委信訪接待中心,當面反映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六條
監督工作應該依靠群眾。監察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投訴或者舉報。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對處理結果予以答復,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有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十六條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和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