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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考試備考中心:行政法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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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壹.行政管理

(壹)概念

名言馬克思:行政是壹個組織的管理活動。

圖示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行政的含義也在發生變化。不僅包括國家行政,也包括非國家行政;包括公共行政,也包括私人行政。公共行政是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和服務提供;民辦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內部事務的管理。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運用國家權力實施和管理的活動,主要指公共行政,壹般不包括私人行政。

(2)分類

在行政法上,國家行政可以分為形式行政和實質行政、負擔行政和利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給付行政。

1.正式行政和實質性行政

正式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的劃分。行政機關只要從事職能活動,無論是制定規則(行政立法)、處理具體事項(行政執法),還是裁決有爭議的案件(行政司法),都可以視為行政活動。

實質行政是指除制定規則和裁決爭議案件以外的行政活動(國家對社會事務的組織和管理活動),無論由什麽國家機構實施,都被視為行政活動。

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壹般指形式行政,實體行政為輔。因此,我們研究的內容不僅包括行政執法活動,還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

2.負擔管理和受益管理

負擔行政是對相對人設定義務、限制或剝奪其權益的行為,如行政處罰、稅收征收和行政收費等。

受益行政是向相對人提供利益和賦予權利的行為,如行政許可和行政物質幫助。本著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存在法律瑕疵的給付行為,壹般不得撤銷或撤回。

3.訂單管理和支付管理

訂單管理和支付管理以公民自由為中心進行劃分。秩序行政是為了防止自由的濫用造成社會危害而實施的,支付行政是為了消除和減少過度自由競爭帶來的社會差異,維護社會公平而提供的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