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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問題!招標投標法中的“同壹專業”和“不同專業”!

很明顯,樓主對法律法規理解不透徹。先說該項目的實施方案,該項目既然甲方必須要求基坑支護和土石方合並招標,那麽有3套招標方案:1.許可聯合體投標,投標人必須同時具備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專項資質,至於等級,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擬定,同時招標文件中,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譬如基坑支護和土石方工程分別占工程的比例,擬定壹個聯合體主體單位,並要求他們投標的時候,擬定聯合體投標協議,協議中,註明雙方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履行的職責和義務,加蓋雙方公章;2.不接受聯合體投標,那投標人資質就只能用施工總承包資質,這樣招標也沒錯;3.不允許聯合體投標,但是投標人必須同時滿足2項資質,最好備註,施工總承包資質也行的字樣;

其次,說說聯合體投標,什麽情況下需要聯合體投標?肯定是單項資質無法滿足工程需求,必須要和其他資質的單位,形成針對工程的暫時性合作關系,所以壹般情況下,並不會出現工程只要單項資質,卻許可聯合體投標的,即,壹般情況下,並不會出現聯合體投標情況下,有“同壹專業”的投標人來投標。但是為什麽法律會出現這壹條呢,個人覺得,主要是為了防止,有的投標人使用偷梁換柱之法,用別的單位資質接工程,卻是用低於工程要求的資質去施工,這樣會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嚴重地威脅到了項目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