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納或轉移並購風險。風投公司作為出資方或間接出資方,可以減輕並購投資,轉移部分並購失敗風險和資金損失。但這個作用是有限的,壹般並購失敗都不是並購本身造成的,多數為後期整合失敗,失敗率達60%左右(國際調查顯示)。
2)督促企業完成並購整合。由於風投公司也有投資成本和風險,所以風投公司作為合作者或相關者,會主動協助企業完成後續企業整合,尤其是地域和文化整合,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
3)促進企業的業績增加和長遠發展。企業並購是風投公司的主營業務,經驗比較豐富,使企業設立到上市的時間較短,而且IPO折價幅度較小。
4)促進並購企業技術創新。對於壹些行業來說,如電子信息行業,風險投資市場規模與創新率成正相關,風投公司對並購企業有技術創新的要求,在做並購目標企業選擇時,也更多考慮後續的創新能力。但並購帶來的創新能力視行業,同時受競爭的約束,競爭性較強、替代產品較多的行業基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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