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葵花藥業原董事長關彥斌在此次案件中其律師雖然主張有精神類疾病,是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想要予以減刑,但是法院壹審的時候並未受理,所以對於此案來講並不具有說明性。
那麽我們來說說什麽是精神病: 精神病又稱精神疾病,是壹種大腦功能調節的失常,其認知、感官、意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 。而在犯罪中,精神疾病又要分為幾類:
壹種是完全的精神病人,此類人即不能認知自己也無法控制自己行為,他們無法判定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符合常理,沒有善惡之辨的能力,若是因此而實行了犯罪行為是可以不用負刑事責任的。
壹種是間接性精神病人,這類人有時候是清醒的有時候是沒有理智、意識,他們若是實行了犯罪行為就要核定在犯罪時候是清醒還是失智的,若是清醒就要完全負起刑事責任,若是發病中犯罪則會依情況而從輕或減輕刑法。
壹種是病情不嚴重,只是情緒上的問題並不影響意識的判定,有自主能力、善惡是非,若是他們犯罪了將按照刑法規定進行判定。
因為犯罪後,刑事處罰也是用於給予犯罪者再教育的用途,需要主觀上意識來判別和認定,那麽精神病人卻是無法做到此點,那麽刑事處罰對於他們來講並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當然對於那些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是需要監護者的監護並予以治療,若是無法控制政府是可以強制性收納。
最後我想說的是,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病人有可憐之處,但被傷害的人同樣也值得可憐,我們都希望法律能夠更加完善,能夠多方位多角度的照顧到各個事件並給我們最佳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