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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開發出來的荒地使用權是不是屬於個人?

現實生活中,開墾荒地的不少,但開墾行為得到村集體的許可並履行了相關程序的很少,很多地方開墾的荒地都是私自開發的,很多人認為自己開墾的荒地就是歸自己所有,事實真是這樣嗎?荒地種了20年所有權屬於個人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上可知,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個人無所有權的。農村荒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並不屬於個人。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很多私自開墾荒地並種了幾十年的情況,國家政策也是支持的。像1996年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壹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就明確指出:“四荒地實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在經過治理開發的"四荒"地上種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產品等歸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治理者擁有使用權,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但畢竟農民開荒的土地的歸屬權是屬於農民集體的,如果集體組織或相關部門有其他的規劃或用途,那麽農民開荒的土地就將會被收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因荒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如果遇到征收,那土地補償費是歸集體的,不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歸農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