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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美團外賣做兼職討薪被打 網友們說說該怎麽處理

打人的事是對人身進行了傷害,屬於刑事案件,向110舉報,公安部門會依法處理。對於討薪,可以找下述中管理欠薪的部門處理。

討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窮了,無薪可討,要命壹條,要錢沒有。

找錢要賣力,吃飯要拼命。

農民工的本錢唯壹的就是命,為了討薪的勝利成功,農民工視死如歸、死不旋踵,由此產生了不少討薪英雄,有“跳樓討薪的”、有“爬塔吊討薪”的,有“割腕討薪”的,有“殺包工頭討薪”的,“自殺討薪”的多不勝數。

為什麽我說他們是英雄,理由是盡管他們的討薪之路走得很悲愴,但他們做人所未敢做。為人所未敢為,他們在用鮮血與生命逐步推動法律的健全和社會的發展,享受英雄稱號當之無愧。

當前,有的政府要求農民工不要惡意討薪,要善意討薪。

善意討薪是指什麽?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錢,不能到家裏去找老板要錢,也不能在馬路上找老板要錢,還不能集體去找老板要錢,那麽到哪裏才能去找老板要錢呢?有關部門對此做出了專門規定,就是只能去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打官司要錢,而且還要帶齊各種證據,如用工合同,工作證,工資條,考勤本等等,少壹樣都不行。

重慶市清欠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政府有關部門支持通過正當渠道解決工程款和工資糾紛問題,堅決打擊通過非法渠道和過激手段“惡意討薪”。

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五種行為應認定為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壹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采取拉橫幅、堵塞道路、阻礙交通、封鎖出入口等方式,造成嚴重影響的;二是采取爬樓、爬塔吊、切斷水電、沖擊施工現場等方式,妨礙正常施工現場管理、辦公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三是采取敲詐、勒索、脅迫索取建設領域工程款、材料款、勞務款或農民工工資等方式,涉嫌欺詐或以合同糾紛為由蓄意鬧事的;四是組織農民工或非施工現場人員參加聚集或鬧事的,如圍堵國家機關,沖擊辦公區域等;五是不服從政府部門管理,威脅相關政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等嚴重影響政府有關部門調處的。

這位負責人稱,對於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公安部門將依法嚴格處置,特別是對因惡意追討行為引發的突發社會治安事件,堅決予以打擊。同時,建設、勞動等部門根據建築市場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通報批評惡意追討人員,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重慶市建築市場的勞務隊伍。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惡意欠薪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回答者評論:該規定對還有壹定資金的老板有威懾力,對壹屁股兩肋骨債務的窮老板作用不大,他們死豬不怕漲水燙,要判刑就判,要錢沒得。

推薦黑白道討薪方案:

壹、欠工資白道的解決方案如下: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黑道的解決方案如下:

找幾個同誌者設法弄到其人,問其要支付工資還是留下手腳,或者留下兩個耳朵做紀念。如果妳有唐雎的勇氣,壹個人也可以討薪,唐雎曰:“夫專諸之刺王僚也,彗星襲月;聶政之刺韓傀也,白虹貫日;要離之刺慶忌也,倉鷹擊於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懷怒未發,休侵降於天,與臣而將四矣。若士必怒,伏屍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縞素,今日是也。”挺劍而起,秦王色撓,長跪而謝之曰:“先生坐!何至於此!要工資給妳就是了”。

回答者評論:黑白解決方法各有其優缺點。白的解決方法優點是安全,缺點是見效慢,麻煩,是否能夠三兩月解決還是未知數。

黑的解決方法是見效特快,最多壹天就可以完全解決,缺點是搞不好自己會有麻煩事。

其他的“跳樓”討薪方案,這方案討薪之路實在走的太悲慘,不推薦。

以上是最佳方案,沒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認倒黴了。

時至今日,“討薪難、難討薪”依舊尚未從根本上得到緩解。如果從法律健全與完善角度看,在解決欠薪問題上已是“無障礙”,但殘酷的現實是,惡意欠薪是普遍的,惡意欠薪入罪是“個例的”。據悉,自“惡意欠薪入罪”以來,兩年時間裏,全國範圍內有80余名企業主被依法入刑追責。法律“很豐滿”,執法“很骨感”;欠薪“很豐滿”,討薪“很骨感”。

法律的威懾力不是無限大,尤其是遭遇維權成本高、維權難度大以及“執行難”等之後,法律的正義力量就會削減,惡意欠薪反而又會猖獗起來。正如相關專家曾建議的,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變農民工維權為政府維權。就業是最大的民生,就業獲取足額的勞動報酬是“民生的最大”,從改善民生角度上講,政府有責任保障農民工利益,尤其是勞動監察部門不能坐等欠薪成為事實,必須事先介入監管,消滅於萌芽狀態,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決欠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