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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談話規則

法律解析:紀檢監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重在改造人、拯救人。紀檢監察機關談話工作既是發現問題、取證的過程,也是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過程。既要嚴格按照規矩和紀律收集證據,又要用黨章黨規黨紀和理想信念做被談話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依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談話人,讓犯了錯誤的同誌真正承認錯誤,悔過自新。從監管執紀情況來看,談話尤其是非留置情況下,仍然是安全風險相對集中的領域。少數紀檢監察幹部沒有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度來把握談話工作,把談話工作當成只是為了撬開嘴、獲取證據。工作安排不細致、不全面,談話內容和方式不當,甚至不按規章制度進行談話,不嚴格執行談話安全相關規定,導致安全問題時有發生。沒有安全,就沒有案子。壹旦出現安全問題,將嚴重影響紀檢監察機關的聲譽和形象,也給當事人帶來嚴重損害。開展談話,必須牢牢守住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線,必須在確保談話安全的前提下,順利推進各項工作。《細則》規定談話要全程控制,既體現了對紀檢監察幹部嚴格依規依紀的壹貫要求,體現了對被監督對象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也體現了執紀精準、監督良好的高標準嚴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監督,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第三條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四條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督導工作應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

第六條監督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投訴或者舉報。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回復處理結果。

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以及與舉報人有關的信息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