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壹旦我們的祖先賦予了這種“自由”,我們就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來贖回這份原本屬於我們的寶藏。贖回這個寶藏,不僅需要物質力量——社會發展到壹定程度,還需要精神力量。人要有克服“懶惰——懦弱”的勇氣。
既然是壹種“救贖”,那就是“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雙方的事。壹些“守護者”開明博學,意識到時代的進步,感受到這種步伐,從而逐漸將自己的權益“還”給人民。於是也就有了呼籲歐洲君主“討回”這種“自由”的哲學家,費希特在康德之後做了這項工作[6]。之所以允許君主把“自由”還給人民,不僅僅是因為他們開明有識,而是因為這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沒有全體人民的創造性勞動,社會就不能進壹步進步,就不能創造更大的物質財富,這當然是君主們的最愛——這個觀念在康德的短文中也有過表述。
因此,康德在闡述他的“啟蒙”概念時,所強調的正是“自由”的這壹條件。康德說,“這種啟蒙不需要任何東西,只需要自由,它的確是壹切可以稱之為自由的事物中最無害的東西,即在壹切事物中公開使用自己的理性的自由。”[7]康德承諾,只要允許這種自由,大眾的啟蒙和成熟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幾乎是“不可避免的”[8]。
“自由”是康德哲學中的核心概念。當然,“自由”的概念並非始於康德。康德的工作是對“自由”這壹概念進行深刻的哲學分析,使之清晰化,進入哲學的基本層面。
“自由”是“理性”的本質屬性,是“理性”的存在方式。
“理”曾經被理解為和“必然”壹樣。理性就是規則、邏輯、規律、權威。在中世紀,它煞費苦心地讓神學變得更加“必然”,對神學問題進行理性的論證。為了突破神學的權威,文藝復興轉向了“感性”。但是,自從笛卡爾揭示了感官經驗的“懷疑”之後,“合理性”的問題就從哲學的基本層面上出現了;而此時的“理性”,為了與感性的多疑劃清界限,強調的是“擺脫”和“擺脫”的意義——“從“感性經驗”的束縛中獲得自由”。“理性”和“自由”有著天然的聯系。在這種思想下,“必然”、“偶然”、“可能”等哲學範疇有了新的理解方式。自由不是放任和無憂無慮,也不是回歸自然,而是理性的創造功能。
在《論啟蒙》壹文中,康德進壹步區分了“自由”和“理性”的兩種應用,壹種是“公共的”,壹種是“私人的”。康德說:“總要有公開使用自己的理性的自由(der Oeffentliche ge brauch seiner vernunft),只有它才能給人類帶來啟蒙。Der Privatgebrauch自己的理性常常受到非常狹隘的限制,盡管它並不特別阻礙啟蒙運動的進展。”[9]在這裏,所謂“公共的”和“私人(人類)”的區別,康德解釋了具體的含義。康德接著說:“而我所理解的理性的公共使用,是指任何人作為學者(als Gelehrter)在全體聽眾(ganzen Publikum der Leserwelt)面前所能做出的那種使用。我稱之為私人使用自己的理由,壹個人可以在公共辦公室(壹個vertrauten buergerlichen posten)或職位(Amte)。”[10]
在這裏,康德在使用“公共”和“私人”這兩個詞時有自己的用法,因為“私人-私人”通常有“個人-隱私”的意思,與“(社會)公職”正好相反。而康德的用法只能在哲學理論中找到。康德將經驗的社會職位歸為“普裏瓦”,這也與最廣泛的“普遍性——公共性”相對。這種哲學上的“普遍性——公共性”是“無限的”,每個人都可以參與和享受,而所有的社會“公職——崗位”,無論其職權範圍有多大,都是“有限的”。
康德在“有限”和“無限”的哲學層面上理解和使用“私人-私人”和“公共-公共”這兩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