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雙方自願選擇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壹般來說,即使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滿意,也不能在仲裁程序結束後提起訴訟。但是,我國勞動仲裁有壹些特殊的地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商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按照壹定的程序規則和公平原則,自願將糾紛提交選定的第三方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壹種法律制度。
擴展數據
仲裁準備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申訴書和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投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被告(企業)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
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被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機關是否有權代表仲裁委員會提出、承認、放棄、變更申訴請求和進行和解。
此外,還需要提供仲裁協議或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必須帶原件核驗);身份證明文件(個人提供的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企業執照或批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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