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我看了陳老師的《看得見的正義》,其中有壹篇專門論述了後期的正義就是非正義。我突然意識到我完全忽略了程序正義的問題。為什麽遲到的正義會惡化成不正義?為什麽我們更註重實體性的判決結果而不是訴訟過程?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哪個更重要?
第壹,不公正的“冤案”
非正義的對立面是正義。正義往往被我們習慣性地忽略,而非正義則容易引人註目。就像我們無法明確定義什麽是善壹樣,當我們遇到惡的時候,我們也會反感,甚至強烈譴責。或許,幾百個“公正”的案件很難進入公眾的視野,但壹個“錯案”卻能讓人壹下子沸騰。正如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壹樣,教訓總是令人難忘的。江平先生為呼格吉勒圖寫的墓誌銘是這樣的:“優秀的正義是人民之福。呼格身材矮小,壹生悲涼。那些不珍惜第二次幸福,卻用生命警示自己手握司法權的人,要重視證據,不要臆斷。關註人權,不要擅權,不要為了壹時的政治權利而拋棄法治和正義。”
在筆者看來,後期正義雖然給結果帶來了正義,但卻破壞了司法判決的時效性。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它已經不具備被稱為正義的資格。以上述再審糾錯最終能實現“實體正義”的案件為例,“正義”來得太晚了。被告及其家人不僅遭受了不公正,而且在程序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在為真相歡呼的同時,我們痛惜年輕的生命,同情這個家庭的不幸。更重要的是,我們對“不公”感到震驚,所以反思自己的錯誤,期待正義的善。如果正義總是姍姍來遲,那人民的福在哪裏?什麽是程序正義?
像案、於祥林案、杜案,這樣的案件還有很多。這些案例被銘記,是因為它們在壹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刑事訴訟法的進程。關註非正義的“冤假錯案”,不是我們走不出過去,而是我們期待正義留在未來。
要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要給他們壹個公正的判決,還要讓他們感受到自己的權利是如何得到救濟的。無論有罪還是無罪,正當的法律程序都能讓人信服。
第二,可見的正義
正義大致可以分為兩種,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前者不確定,後者確定。前者不可見,難以被感知,後者可見。兩者都讓我想起了規範它們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很像火車和火車軌道。火車只有沿著正確的軌道行駛,才能到達正義的終點。“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為了保護私權不受侵犯,訴訟法為司法人員設置了壹系列關卡,他們只有按照規則穿越,才能到達終點。
程序正義壹詞來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和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的概念比我們早,傳入中國後必然會與本土文化產生沖突。中國古代有壹種“重實體輕程序”的文化觀念。比如古代有壹個剛正不阿的包青天,現代也有壹個對司法官員的道德褒獎。事實上,回避制度可以很好地解決這種超越人性的道德要求,司法人員自身也可以擺脫尷尬的道德困境,讓“不滿的人無話可說”,也可以防止司法不公。
對於普通人來說,實體判決涉及自身切身利益,更為關鍵,而程序只是“法院的事”。但是,程序正義是否因為看起來與當事人的利益更加“遙遠”而可有可無呢?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和程序法的不斷完善,管轄、回避、證據等程序性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第三,正義的天平
有壹次上課被老師問“妳覺得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我意識到這是壹個兩難的選擇。“我認為壹切都很重要”是壹個聰明的回答,但它回避了這個問題。他們是不同的,但他們沒有失去聯系。任何壹個都是公正審判不可或缺的。
實體不公會引起公眾的不滿和問責。公平正義被忽視。
程序的不公正讓參與者覺得自己的尊嚴被輕視,權利被踐踏。被鄙視比被嚴懲更容易激起人類的不滿和報復欲望。遲到的正義帶來了實體正義卻失去了程序正義。被冤枉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可能已經因為這種遲到的正義得到了救贖和補償,但遲到的正義卻給正義帶來了負面評價。
我們可以從任何角度進行論證,這實際上反映了思維理念的不同。如果說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天平兩邊的砝碼,那麽筆者更傾向於程序正義。雖然程序問題很復雜,但是可以保證每個人的訴訟權利都能實現。並且是以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更有利於審判的公開透明。正當法律程序通常伴隨著實體正義。很多冤案之所以發生,大多與偵查階段采用刑訊逼供有關。
但是,節目的高度完美會導致“漏網之魚”嗎?作者在書中將刑事訴訟法稱為“被告人權利的大憲章”,刑法是國家懲罰犯罪的有力工具。其實這還是壹個觀念問題,有點類似於“又壹千個可以誤殺,壹個也不能放過。”司法審判是最終的。“被告人是否有罪,不是事實判斷的問題,而是法律評價的問題”。
陳先生的書真的為我打開了壹扇新的窗。比如,除了關註法律賦予個人的壹系列權利,還要思考這些權利在訴訟程序中是如何救濟的。“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為了防止權利成為壹句空話,我們應該更加重視相關的程序問題。
遲來的正義是不正義,我發現的是程序正義的“新大陸”。呼格被迫用自己寶貴的生命警告司法機關“重證據不審判”。關註人權,不要擅權,不要為了壹時的政治權利而拋棄法治和正義。"
"為了實現正義,即使天塌下來也在所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