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珠熙《中庸註》第十三章:“故君子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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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舊約·申命記》:“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漢謨拉比法典196:
196.如果壹個人挖出了另壹個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將被挖出。
196.如果壹個人剜了另壹個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要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