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論層面上,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存在諸多區別。不探究它們之間的實質性區別及其意義,就簡單地稱之為斷層,不僅是壹種懶惰的做法,也是不嚴謹和不科學的。
(A)不同的結構:“知識”和“欲望”的差異
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實質二分法的原因之壹是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的內部結構不同。就內部結構而言,可以將故意和過失與“明知”和“欲”區分開來。行為人故意“知道”、“預見”或者“相信”損害結果或者危險將會或者基本上將會發生;以及對結果的“渴望”、“默許”或“接受”。正如Medicus曾經指出的,故意意味著知道並希望(Wol-len)發生壹種根據法律具有決定性的事態。[2]英美法對150的定義也類似。在(壹般)過失中,當它是壹種主觀心理狀態時,是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或者危險毫不知情,不想要,不希望它發生。這種結構上的差異是兩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差異;同時也形成了其他重要區別的基礎。
值得壹提的是重大過失。筆者認為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認識到了損害或者危險的可能性(不壹定),或者故意不了解;同時,演員也不希望結果發生。由此可以看出,為什麽法律上往往將重大過失作為故意處理,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與故意相同,而民法更註重對不當行為的預防(而不是對意誌的懲罰)(重大過失的定義和性質參見葉:重大過失理論的構建,載於《法學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頁及以下。)。
(B)性質不同:主觀過錯和客觀過錯。
在侵權法的語境中,過失傾向於所謂的“對象化”。所謂過失的客觀化,是指概念定義,而不僅僅是判斷標準,將過失等同於壹種違反法定義務或註意義務的行為,從而背離了壹般理性人(侵權行為)的標準。英美法中的過失,其主要含義之壹是指這種“過失侵權形式”,而非主觀心態上的過失。另外,法國法律基本上已經走上了過失客觀化的道路。
這種過錯客觀化的傾向甚至常被稱為“過錯的客觀化”,對應的詞是相對於“主觀過錯”的“客觀過錯”(有代表性的論述見張敏安《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的相關部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但要時刻註意,說到過錯的客觀化,這裏的過錯只能指“過失”,不能涵蓋“故意”。因為任何“過錯客觀主義”的激進支持者,都無法將故意定義為“違反註意義務”。在判斷標準上,過失具有壹般理性人的標準,故意不是也不能是。主觀和客觀的區別歸根結底還是來自於它們基本結構的不同。
不同的特點:可避免性和可預防性的差異。
因為故意侵權和過失侵權在結構和性質上是不同的,行為的預防和避免及其後果是完全不同的。在過失侵權中,確實存在壹些加大註意力度、加強防範措施可以有效減少事故發生的情況;但是,必須承認,天生遲鈍、反應遲鈍,或者粗心、急躁、愚蠢等原因造成的過失侵權,是無法通過後天努力真正抑制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確實是壹種“命中註定的悲劇”。此外,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改進預防措施還涉及到成本支出是否高效和值得的問題。總之,對過失侵權的預防和避免是有限的。
但是故意侵權可以說完全不同。故意侵權是壹種“有計劃”的行為。既有認知因素,也有意誌因素。除了極少數因“不可抗拒的沖動”導致的故意侵權,故意侵權是否發生完全取決於行為人。所以,純技術意義上,故意侵權的必然性和防範性是很高的。這種過失侵權的可避免性和可預防性的差異也為兩種救濟制度的設計差異提供了理論基礎。
(D)責任的差異:明顯的道德責難與道德無關性的逐漸發展
“不傷害他人”是“最起碼的自然法則”。在侵權法中,這壹黃金法則所蘊含的道德價值、公平正義思想是首要的價值目標,而盡管效力或效率也是侵權法的價值目標之壹,“但必須在道德正義的框架內尋求;因此,我們必須問,而且首先是,在征收侵權責任時,什麽樣的目標在道德上是可取的和合法的。”
過失侵權,由於越來越客觀的傾向,其道德責任越來越弱。壹個人只要沒有達到普通理性人的註意程度,哪怕天生急躁、笨拙或反應遲鈍,也要承擔過失侵權責任。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奧諾雷說,“雖然名義上的責任是過錯責任,但實際上被告承擔嚴格責任”。?4?故意侵權則不同。當某人意圖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時——即使他不願意,只要計劃包含這種效果,那就是以最直白的方式“剝削或剝削他人”;無論行為人的動機是利己、報復或怨恨,還是政治目的,效果都是被害人的現實和實現從根本上受制於行為人的現實和實現。[5]244本案中,故意侵權明顯違背了上述最低限度的道德戒律。這種反道德深刻地反映在行為人的認知和意誌中:對“惡”的認知是基礎,意誌中對“惡”的追求或縱容是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