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中有兩個主要概念,即正義和善良。目的論將善定義為獨立於正義的東西,認為善與正義並不相同,善不壹定正當,正義不壹定善。此外,目的論將正義定義為增加善的東西,也就是說,正義行為是可以增加善的行為。這意味著兩件事。第壹,在目的論中,什麽是善可以通過常識直覺來區分,而正義則意味著將被認為是善的東西最大化。第二,目的論使壹個人能夠不參照什麽是對的來判斷事物的好,好的就是好的,不管對與不對,好與對是分開的。因為古典意義上的目的論只把某種東西,不管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看作是善,而不把各種善的分配看作是壹種善,所以分配的問題就歸於恰當的概念範疇。
根據目的論,對善的不同定義產生了以善為目的的不同理論,如完美論、享樂論、幸福論等。,而功利主義則將欲望的滿足視為善。所以對於功利主義來說,無論什麽環境因素,只要會滿足個人的理性欲望,就構成了社會合作的適當條件,也就是說功利主義不在乎社會制度和形式,只要能達到最大化。對於社會中的分配問題,只是為了能夠產生最大限度的滿足,也就是這樣分配:社會必須分配其滿足的手段——無論是權利、義務、機會、特權還是各種形式的財富,以實現最大可能的價值。功利主義把社會看做壹個整體,把壹個人看做壹個人,所以可以看出,每個人在實現自己利益的時候,壹定會自動根據自己的收益來衡量自己的損失。既然壹個人可以非常恰當地行動,以實現自己的最大利益,盡可能地接近自己的合理目的,那麽壹個社會也可以按照這樣的原則行動。
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功利主義和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有很大的區別。首先,功利主義不關心社會中的分配,只關心最大善的滿足。如何分配也是由最大善的滿足決定的。其中,人的自由、平等、人的尊嚴不是功利主義的主要對象,這些只是滿足最大善的手段。每個個體都只是滿足整體善的工具。然而,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將人的自由和平等視為壹個社會制度需要滿足的首要條件。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不是目的論,而是義務論。所以不以滿足最大的善為目的,認為人類的平等和自由應該得到最大的尊重。人不是工具,而是目的。
6、壹些相關的控制。
雖然功利主義認為自由和權利只是實現最終善的手段,但許多哲學家和常識性信仰認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更優先,如果不是絕對的話。基於自然權利,每個人都是不可侵犯的。為了壹部分人的利益而去侵害他人,是不正義的。選擇正義作為原初狀態的優先原則就是這壹信念的證明。
就功利主義與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區別而言,第壹,雖然正義對功利主義者來說很重要,但功利主義與契約論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契約論充分認可正義優先的信念,而功利主義只是把正義解釋為社會交往中有用的假象。
第二,功利主義將個人選擇的原則擴展到社會,而作為公平的正義則持有壹種契約觀點,即社會選擇的原則,即正義本身的原則,是原始契約的目標。因為具有不同目標的個體的存在是人類社會的壹個基本特征,所以將個體選擇原則擴展到人類協會的調節原則是不合理的。抹去差異,只求認同是危險的。雖然還沒有證明原始狀態下是否會選擇功利主義,但有人可能會認為契約論最終會成為功利主義更迂回的證明。但羅爾斯在這裏假設,處於原始狀態的人會拒絕功利主義,而采納他提到的兩個正義原則。羅爾斯認為,無論個人商議的原則多麽合理,無論功利主義所假設的公平觀察者所建立的欲望體系對每個人多麽公平,這種適用於個人的原則都不應該擴展到社會選擇的原則。
第三,功利主義是目的論,而作為公平的正義是道義論。道義論沒有在不背離正義的情況下規定善,或者說它沒有通過最大限度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義。羅爾斯在這裏強調,雖然義務論不是目的論,但制度和行為的合法性並不獨立於它們的結果,義務論也應該考慮它們的制度和行為的結果。但即使司法系統會最大程度地增加善,也只能算作巧合。作為壹種公平正義,功利主義的最大化原則沒有被考慮進去,最大化原則對它來說完全是多余的。
第三,功利主義把任何欲望的滿足都視為有價值的。在計算滿足的最大剩余時,他們不涉及這些欲望是什麽樣的欲望,但作為公平正義卻不是這樣。在公平正義中,在無知的面紗背後,人們預先接受了平等自由的原則,而這與這壹原則是相悖的。在這裏,正義的概念優先於善的概念,違反正義本身可以獲得的利益。換句話說,功利主義把人的欲望看成是既定的,不管是什麽,只是按照這個既定的欲望去尋找滿足的方法。正義作為公平,從壹開始就限制了這些欲望,只承認壹些滿足正義的欲望,而其他違反正義、正義原則和平等觀念的欲望則受到限制。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正義優先於善是這種正義觀的基本特征。這壹基本特征為基本結構的設計提供了壹些明確的標準。
第四,功利主義在決定壹個公正的社會應該鼓勵什麽樣的道德品質時,嚴重依賴於人類生活中的自然事實和偶然因素,而作為公平和正義的道德理想則深深植根於倫理理論的第壹原則中。這也是傳統契約論中的自然權利觀與功利論相對立的壹個特點。
總的來說,羅爾斯認為,在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壹個組織良好的社會被設想為壹個互利的合作系統,由人們在公平的原始狀態下選擇的原則來調節。古典功利主義把壹個組織良好的社會想象成對社會資源的有效管理,它能從眾多既定的個體欲望系統中,最大限度地滿足公正觀察者所造成的整體欲望系統。
7.直覺主義
羅爾斯認為直覺主義的壹個最普遍的特點是,它包含了壹個不可追溯的原初原則,而那些原初原則必須通過捫心自問才能得到公正的衡量。壹旦達到壹般原則的水平,直覺主義者就認為沒有更高的標準來衡量這些壹般原則。也就是說,直覺主義的基礎是人的直覺,直覺是最基本的東西。我們用自己的直覺得到的原則已經無法追溯,也沒有其他標準來衡量通過直覺形成的原則。所以直覺主義理論有兩個特點:1,由若幹個初始原理組成,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相互沖突,給出相反的指示。它們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這些原則的明確方法和規則。我們只是靠直覺來決定度量。羅爾斯說,他不會考慮直覺主義理論中的認識論問題,例如正義和善良的概念無法分析,恰當概括的道德原則表達了法律道德要求的不證自明的命題。
這裏羅爾斯提到了壹種基於求和-除法的二分法,屬於直覺。這種二分法有兩個原則。首先,社會的基本結構應該被設計成在確保最大限度的凈平衡得到滿足的意義上產生最大的善;二是平均分配滿意度。第壹個原則是效用原則,作為效率標準,是為了盡可能創造更大的總和。第二個原則作為正義標準,限制了對總福利的追求,使利益分配趨於平等。就社會分配而言,這種方法作為指導原則是直觀的,因為這裏沒有更優先的規則來確定這兩個原則如何相互平衡。羅爾斯用經濟學的無差異曲線解釋了這兩個原則之間的平衡。在平衡這兩個相互沖突的原則的過程中,直覺主義認為,我們必須最終達成若幹個初始原則,而對於這些初始原則,我們只能憑直覺判斷哪個更好。
在這裏,直覺主義為作為公平的正義提出的問題是:對於壹些相互沖突的原則,由於它們作為初始原則不可解釋,作為最基本的概念不可追溯,我們在社會利益分配中面臨的壹批相互沖突的初始原則無法排序,無法判斷它們的優劣,無法解釋它們,只能依靠直覺來處理和判斷。
最後,直覺主義的顯著特征不是它們是目的論的或義務論的,而是它們特別強調我們的直覺能力,這種能力不受可識別的建設性道德標準的指導。直覺主義否認優先權問題有任何有用和明確的答案。
(以下摘自豆瓣閱讀)
[1]直覺主義=壹套原始原則不可追溯的道德理論。兩個特點:(1)這壹套原則在具體情況下可能會相互沖突;(2)在沖突的情況下,沒有明確的規則來衡量原則的優先性。[2]直覺主義的認識論方面不是考察的重點。[3]直覺主義根據其原則的普遍性有多種形式。常識的直覺主義,每壹種理論都適用於壹個特殊的實際問題,每個問題都需要平衡各種相互沖突的具體標準,比如工資的概念需要在技術、培訓、努力、責任、工作危險和工人的需要等方面。每壹方根據自己的利益可能有不同的平衡,這也受習俗和當前預期的影響,所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標準。為了達成壹致並提供理由,有必要在更壹般的層面上進行權衡。[4]如果把具體問題變成所有社會政策目的的視角,我們可以超越現實利益的妥協,做出更加連貫的安排,比如從激勵效率的考慮按績效分配工資,從滿足基本需求的考慮分配利益,但各種政策目標之間的平衡還是要靠直覺。[5]哲學原則從最普遍的原則出發來平衡社會政策的目的。效益原則與公平原則並列,兩個原則都要求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實現效益最大化或平均分配最大化。[6]然而,這兩項原則的並列是直觀的,並不提供平衡這兩項原則的優先規則。然後是各種各樣的平衡方式,形成了壹系列的無差異曲線。[7]不同曲線上的點代表不同的正義程度,而同壹曲線上的點具有相同的正義程度,只是斜率不同,不同的斜率代表實施兩個原則的相對緊迫性。[8]然而,也可以為這兩項原則提出不同的無差異曲線,代表對這兩項原則的相對緊迫性的不同評價。直覺主義的優勢在於,它明確提出了需要調和的原則,但人們只能期待類似的原則平衡。[9]直覺主義堅持認為,我們只能依靠直覺來平衡終極原則的沖突,沒有更進壹步的合理性標準可以訴諸。[10]直覺主義認為倫理判斷不能完全來源於原則,否則只能得到瑣碎的形式原則,或者訴諸於過於簡化和錯誤的原則。[11]直覺主義既可以是義務論,也可以是目的論,但它的獨特之處仍然在於它能夠在道德判斷中訴諸直覺。
8.優先問題
對於優先問題,也就是說,當面對相互沖突的道德秩序和相互沖突的正義原則時,不可能給出任何建設性的答案,所以我們在這裏只能求助於我們的直覺能力。對於這個問題,功利主義的解決方案是只允許單壹的原則,根本標準只有壹個,就是功利主義原則。正視優先問題,盡量避免依賴直覺,是功利主義的最大魅力。
對於這個問題,羅爾斯認為,首先,訴諸直覺沒有什麽必然不合理的,其次,若幹原則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們可以依靠直覺,但是要盡量少依靠直覺。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事實是正義的原則是在原始狀態中選擇的,並且有必要確定這些原則的優先次序,以便建立壹致的協議來裁定它們的共同要求。而且因為每個人對優先級問題的直覺判斷並不是普遍相同的,所以我們需要壹個原則來衡量優先級問題。由此可以假設,原始狀態下的各方都會試圖達成契約,這是用來平衡正義原則的。
然後,羅爾斯提出了解決優先問題的另壹種方法,即把這些原則放入壹個類似字典的序列中,這就要求壹個原則只有在先於它的那些原則得到完全滿足或不被采納之後才被我們考慮。這樣,這種連續的序列使人們避免了測量所有原理的麻煩。羅爾斯稱這種安排為:有限最大原則。但這裏仍然存在問題,原則優先的問題還沒有解決,即如何衡量哪個原則應該放在另壹個原則之前?羅爾斯認為前壹序列中的原則可以限定為壹個範圍相對較小的相當專門的原則。除非前壹個原則只有有限的適用,規定了可以滿足的有限要求,後壹個原則永遠發揮不了作用。比如,平等自由原則可以處於在先的優先地位,而功利原則則不能,因為如果功利原則在前,其後續的標準就會變得無用和多余。
壹般來說,傳統上處理優先權問題有兩種方式,即1采用單壹的壹般原則,這種方式比較直觀,而羅爾斯提出了第三種方式,即采用多條按字典順序排列的原則。羅爾斯認為,雖然字典序不可能很準確,但它可以為壹些特殊但有意義的情況提供壹般性的解釋。
(以下摘自豆瓣閱讀)
[1]古典功利主義承認優先問題,認為終極標準只有壹個,即功利原則。[2]在優先權問題上訴諸直覺未必不合理,但應盡量減少,並盡可能概括優先權規則。[3]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直覺受到以下限制:(1)在最初的立場上,各方都是理性的,認為所有的原則都應該明確約定,因此他們壹定會試圖就如何平衡正義的原則達成壹致;因為原則不依賴於自明性,它所提出的正義原則的理由也將為如何平衡正義原則提供指導。[4] (2)原則可以按字典順序排列,避免取舍。這種安排的前提是,在先原則必須是有限的,其要求必須是明確的。【5】(3)問題可以更有限,道德判斷可以用明智判斷代替。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我們應該首先挑出壹個社會地位作為評判地點,然後對代表人在這壹點上的利益做出明智的判斷。這就避免了直觀求和-分配二分法的困難。[6]我們不追求完全避免直覺,只是想提出壹個正義的概念,能夠使我們經過考慮的判斷壹致。從原初狀態來看,是原初狀態各方的理性意誌實現了這樣壹種正義觀念,而原則是被選擇的,原則先於道德事實,所以道德事實的復雜性是由原初狀態各方的意誌決定的。[7]要解決優先問題,要麽采用全面的單壹原則,要麽在字典中對原則進行排序。
9.道德理論述評
(以下摘自豆瓣閱讀)
[1]提出本節主題:道德理論的本質。解釋什麽是反思平衡中的“被考慮的判斷”,以及引入這個概念的原因。[2]我們與正義感相關的道德認知和行動能力是非常復雜的。[3]道德理論首先試圖描述我們的道德能力。描述我們的道德能力在於為我們的道德判斷列出壹套原則。[4]描述道德能力類似於描述語言能力,必然要進行理論建構,會超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規範。因此,在原則上最初的立場和最初壹致的想法並不是多余的。[5]所謂“深思熟慮的判斷”,是在不存在猶豫、恐嚇、憤怒、暗中獲利等因素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斷,適合正義感發揮。[6]之所以需要“反思平衡”,是因為雖然道德理論的目的是提出壹套適合我們考慮過的判斷的原則,但即使是這些考慮過的判斷本身也有可能被扭曲,所以我們反而可能在得到壹套原則後,調整壹些與其不壹致的判斷,等等。最後,兩者的平衡是壹個反思的過程。[7]道德哲學關系到壹種徹底的反思平衡,它必須面對正義感的壹切可能的描述和論證,而本書則限於考察道德哲學傳統留下的幾種正義觀,試圖證明作為公平的正義在原初的立場上是最優先的,也是最符合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的。【8】反思平衡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可能性,最後也不壹定會收斂成壹個。本書的工作就是從作者和讀者之間的反思平衡出發,將所有可能的正義概念體系歸納為幾個主要的思想並加以考察。[9]強調道德理論就是理論:面對事實,做出假設,對事實進行總結和解釋。所以道德概念的定義和邏輯分析在其中並不占據特殊地位,不足以支撐壹個實體性的理論。[10]隨著對道德概念的準確和實質性的解釋,它將為意義分析和辯護的問題開辟新的思路,類似於新的邏輯體系在邏輯學和數學哲學領域所起的作用。[11]正義作為公平的理論是初步的、不完整的,但重要的是從現有的幾個備選方案中找到最正確的方向。[12]作為公平的正義經常與功利主義形成對比,壹部分是作為壹種輔助解釋,壹部分是因為功利主義是主流理論,也是迄今為止最清晰、最系統的理論,在這方面沒有其他理論可以與之匹敵。【13】這本書的理論應該理解為壹個框架指南,正義原則、優先規則、原初狀態的概念都是為了更明確地提出可解的問題。只要能在過程中理清思路,減少分歧,增強壹致性,其壹時的粗糙是可以原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