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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劄記(下)

動詞 (verb的縮寫)自由市場中的選擇

從利益和自由兩個角度判斷正義既然不是所有的自願交易都是公平的,那麽現代社會還有哪些不公平的交易呢?對此將進行分析,同時從第三個角度——道德來分析正義的判斷。

如果妳遇到壹些意外,急需壹大筆錢,那麽妳突然發現壹些醫療機構可以買賣健康的卵子和精子(假設是合法的)來幫助不能懷孕的夫妻。假設此時妳身體健康,捐獻卵子或精子對身體沒有明顯傷害,可以馬上獲得65438+萬元,妳會做這筆交易嗎?為什麽?如果是1萬呢?10萬呢?

市場經濟的概念已經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人們可以在自由市場中做出任何自由的選擇。但在自由市場中,人們真的自由嗎?

首先,我們來看壹個服兵役的案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平時代的到來,全民當兵的時代已經過去,只有少數國家(如韓國)會強制所有適齡青年服兵役。

所以對於美國這樣的大國來說,如何征兵引起了廣泛的爭論。征兵方式只有兩種:壹種是強制征兵,壹種是市場征兵。

功利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都支持市場征兵。自由主義者認為強制征兵是壹種強制,政府不能強迫人們做人們不願意做的事情。

功利主義者認為,如果兩個人自願達成交易,雙方肯定都有所收獲,所以應用市場征兵制壹定會比強迫人們服兵役帶來更多的快樂和幸福。這是支持自由市場的兩個主要基礎:自由和福利。

但是市場征兵,甚至雇傭軍,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以下的反駁:

反方壹:如果實行市場征兵制,不願意服兵役的人要交壹定的費用,服兵役的人政府也會給。

看似妳情我願,最後的結果卻是大部分富人遠離了軍隊,窮人卻最終走進了軍營。其實大部分人都不願意上前線,很多“自願”參軍的人都是被貧困所迫。

這不是真正的自由,只是根據個人財富的多少給了人們不同的選擇。窮人別無選擇。

反駁論點二:公民責任與金錢的多少無關,公民責任可以限制自由選擇的權利。沒有限制的自由是“偽自由”。

人在享有公民的自由權利時,總應該具有公民美德,基於善意承擔壹定的公民責任,比如服兵役。

對自由市場不友好的限制

如果服兵役的案例不足以證明那些窮人在自由市場上不自由,那麽我們來看第二個案例:代孕媽媽。

大家壹定聽說過代孕媽媽反悔的案例。很多女人為了錢願意為他生孩子,但是孩子生下來之後就很難放棄了。當這種案件的被告上法庭時,法官和陪審團都感到困惑。

功利主義者和自由意誌主義者當然認為這樣的自願契約是應該支持的,至少是壹種雙方都同意並且互相受益的交換。就像人們反駁雇傭兵制度壹樣,代孕合同並沒有被廣泛接受。

首先,代孕媽媽真的“自願”為別人懷孕十個月,經歷痛苦分娩嗎?答案顯而易見。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因為貧窮而別無選擇。

那麽這個“利”是自願的嗎?壹個在尷尬生活中掙紮的女人,不得不做代孕媽媽;生下孩子後,她無法承受這樣的親情,放棄了可以改善生活的獎勵,選擇了更艱苦的生活來撫養孩子。我相信大多數人都不願意強迫這樣壹個可憐的女人交出自己辛辛苦苦的孩子。

其次,大部分人認為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買賣,比如嬰兒,比如親情。買賣的對象可以是任何東西,但是嬰兒作為壹個活生生的人,應該得到尊重。尊重個人和使用、交易商品是不同的模式,不能相提並論。

在代孕母親壹案中,美國大法官羅伯特·威倫茨(Robert Wilentz)否認了代孕合同。但他采用了更具法律效力的反駁模式:第壹,有效的合同需要雙方同意,但代孕媽媽在簽訂合同時並不知道自己會與孩子產生怎樣的感情,而同意簽訂合同實際上是基於信息不完全,因此這樣的同意是有瑕疵的,最終會導致合同無效;第二,代孕合同的目的是買賣嬰兒,這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合同目的的違法性導致合同無效。

了解了上面兩個兵役和代孕媽媽的案例,大概就知道為什麽經濟學家總說“市場是壹只看不見的手”了。在自由市場中,人們的選擇有多“自由”?還是因為沒有其他選擇?是否有某些東西不能進入市場?其實遠離自由市場是對壹些東西的尊重,自由市場總是有限制自由的。

6.誰該得到什麽?資源應該如何分配?

說到公正,必然離不開資源的分配。

亞裏士多德認為正義,簡而言之就是給予每個人應得的東西,所以他認為正義的原則包含兩個因素:等待分配的人和等待分配的物。“權利平等”是法哲學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意思是平等的人應該擁有平等的權利,應該分配到相當多的物品。

說到這裏,亞裏士多德和我們都需要思考第壹個問題:平等的標準是什麽?它在什麽方面意味著平等?

沒有人認為答案會是階級或財富,亞裏士多德也是如此。亞裏士多德說:評價標準在於個人的優點。他認為最好的笛子應該分配給最熟練的吹笛者。

這個結論看似令人信服,但細想之下,我相信大部分人會持有與亞裏士多德不同的觀點。

壹般來說,我們會認為,如果把最好的笛子分配給最好的笛子演奏者,就能演奏出最美的笛聲,讓人最大程度地欣賞。有沒有似曾相識的感覺?這是典型的功利考慮——大多數人覺得幸福是最正義的基礎。

當然,這個問題之所以必須提出來,是因為亞裏士多德有壹個更微妙的解釋:把最好的笛子分配給最好的笛子演奏者,是因為笛子最大的目的是產生優美的音樂,只有與最好的笛子演奏者匹配才能達到這個目的。

換句話說,商品的合理分配不僅要考慮人們的良好品質,還要考慮分配商品的目的和意圖。這是壹種“各取所需”、“相得益彰”的相互作用力,是壹種微妙的邏輯鏈條。

回顧壹下我們之前在反歧視政策中提到的問題,應該錄取什麽樣的學生?如果用亞裏士多德的理論來分析,妳不禁會問自己:大學存在的目的是什麽?

這是壹個有爭議且難以回答的問題:大學可以用來提升學術,服務於公民教育。但毫無疑問,大學的目的不是壹成不變的。為推廣基督教而建立的大學在新世紀最終會接受猶太學生。那麽在大學目的不同的情況下,從申請人那裏得到自己需要的東西,就是壹個可以接受的結果。

七、培養公民道德

道德如何影響正義?

從廣義上講,道德是政治的產物,所以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政治的目的是什麽?

亞裏士多德認為,政治不是眾多職業中的壹種,而是壹種公正生活不可或缺的實踐。如果我們思考政治的目的,可能的結果是建立壹個有序的社會,構建壹個權利的框架。

但對亞裏士多德來說,這些目的是不穩定的,不是終極的。從最根本的意義上說,政治應該是塑造好公民,培養好品質。

所以,表現出最高美德的人,應該被給予最高的地位和榮譽(根據亞裏士多德的理論,社會分配中最好的東西不應該是財富,而是地位和榮譽)。在他所倡導的社會中,公民應該是純潔、熱情、崇高的好公民。

對亞裏士多德來說,正義是壹種相互的“契合”,讓人們得到適合自己的東西,能夠幫助他們實現自己的本性。

但在這裏,亞裏士多德提出了壹個不恰當的理論:他認為奴隸制是正義的。自由派認為奴隸制是強制的,所以不公平;目的論認為奴隸制是違反自然的,因此是不公平的。亞裏士多德認為奴隸是必要的,奴隸從出生起就自然成為奴隸,所以這是可以支持的,有利於培養全社會公民的美德和善良。

這是他眾多理論中的壹個敗筆。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哲學領域,談到正義,美好生活的本質是無法回避的,這是兩千多年前亞裏士多德留給我們的最珍貴的思考。

我們來思考壹下亞裏士多德的問題:妳支持根據個人的長處和能力來分配合適的物質嗎?如果這種分配,從妳的特點出發,應該分配給妳什麽,適合妳什麽?

八、康德哲學:動機的重要性

從利益、自由、道德的角度分析判斷正義。到目前為止,妳認為妳更喜歡哪種觀點?或者妳不同意其中任何壹個?為什麽?妳有更好的主意嗎?

追求正義的三種途徑:利益、自由和道德。單純主張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義者遭到了駁斥;“我們擁有自己,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自由主義受到了挑戰。然而,康德反對“福利最大化”和“促進美德”這兩種正義途徑

在他看來,這兩種做法不尊重人的自由,反而使權利的基礎變得脆弱。康德為我們所擁有的權利提出了壹個更合理的道德基礎:人是理性的存在,值得尊重和尊嚴。

現在開始分析康德的命題:將正義與道德聯系起來,追求真正的自由。

首先,我們需要思考這個問題:我們之前已經多次談到自由,那麽在市場上隨便買什麽都是自由嗎?

這似乎是壹個毫無懸念的問題,但康德的答案是否定的,康德認為,妳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購買壹些東西,這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這種選擇不是自由,妳是欲望的奴隸。

康德的哲學真的沒有上面分析的那麽好理解。他認為:首先,道德責任來自意誌自由;其次,自由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選擇更有利的選項,而在於選擇本身;最後,判斷行為是否道德,主要看自由選擇的動機,而不是結果。

我們可以通過辨析以下概念來理解康德的觀點:

1.道德:責任與傾向

所謂義務,就是我認為某件事是有道理的,就去做。所謂傾向,就是我覺得某件事有用,就去做。壹旦我們看到義務的動機,我們就能識別好行為的特征,這些特征賦予這些行為道德價值。

當壹個孩子去購物時,店主可能會以更高的價格賣給這個孩子質量最差的產品。但最後,他沒有這麽做。如果他認為自己應該是無辜的,那麽這就是道德行為;而如果他擔心這件事會影響店鋪的聲譽和信譽,那麽他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即使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動機產生的後果是壹樣的,但是他們的道德判斷肯定是不壹樣的。

2.自由:自律與他律

所謂他律:我只能按照外在的規定或法律行事。自律:我可以按照我的自由意誌行事。康德認為,當意誌由自律決定時,我們被自己給定的規律所支配,這才是真正的自由。因為道德的判斷只關註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本身。所以,道德是否只存在於自律的情況下。

3.理性:絕對命令與假設命令

絕對訂單也叫無條件訂單,假設訂單也叫有條件訂單。

在現實生活中,假設的命令更常見。壹個母親告訴孩子要好好學習,聽起來簡單粗暴,但合乎邏輯的做法是:如果妳想以後有壹個好的生活環境,現在就要好好學習。這種“妳要A,就要B”的思維,就是最典型的假設命令。

康德認為,只有絕對命令才可以稱為道德命令。這與康德“義務而非傾向”的邏輯相結合,成為壹個完整的理論。

還是以店主和小孩為例,意思是每個人都應該被尊重(康德也論證過“人應該被當作目的”,這裏就不贅述了。如果有興趣,可以選擇閱讀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學基礎》)。這是絕對的命令,也是道德的命令。聽了這個道德命令的店主們認為這是理所應當的,做出了選擇。那麽總的來說。

九、真正的公平

從社會契約的角度來說,其實大部分人都沒有明確表示自己受到某種法律或者某種道德的約束。那麽是什麽賦予了法律和道德統治的權利呢?

康德認為,如果壹個規定被所有人認可或肯定,那麽它就是正義的。這是壹個悖論,因為大家都很難確定什麽樣的規定會得到大家的認可。這種虛假的情況不能成為現實生活中的約束。

羅爾斯(1921~2002,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假設有壹種東西叫做“無知之幕”。假設每個人都在“無知之幕”的背後,每個人都不知道離開“無知之幕”後自己有什麽樣的特點、家庭和性格。在這樣的原始狀態下,沒有人會有更高的討價還價地位,那麽此時人們公認的原則就是正義。

這聽起來像是壹個假設,但卻是最有說服力的主張之壹。羅爾斯認為,在這樣的狀態下,首先,人們不會選擇功利主義,因為沒有人願意成為功利主義命題中被犧牲的那壹部分,但“無知的面紗”使每個人都無法知道自己會成為什麽樣的人。其次,人們不會選擇自由至上主義。在自由至上主義的社會裏,窮人很難尋求救濟或幫助。而“無知之幕”背後的人會想盡辦法避開這個系統,除了幫助什麽都沒有。

X.正義原則

羅爾斯認為,在“無知的面紗”背後,會有兩個正義的原則。壹是給所有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平等的自由;另壹個是差別原則,關系到社會經濟平等。

社會和經濟平等不是絕對的平等。並不是說每個人得到的東西都壹樣多,這叫平等。羅爾斯不支持烏托邦。差異原則被很多人接受,因為它承認個體之間的差異。比如有的人天賦異稟,可以成為科學家;有些人身體強壯,可以成為優秀的運動員。除去各種不確定因素(比如機遇),在社會上,有才華的人往往比才華平平的人贏得更多的贊譽,賺取更多的利益。

羅爾斯知道這樣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羅爾斯也認為,不是所有的差距都是可以接受的,只有當這樣的差距或不平等有利於弱勢群體的利益時,才是允許和接受的。

比如有才華的人發明了提高糧食產量的方法,解救了廣大底層農民。這樣的人應該得到獎勵。但如果他只是發明了壹種增加藥物產量的方法,他攫取的利益就不公平了。同樣的道理,醫生憑借高超的醫術贏得人們的敬仰和高薪。如果他不是在提高山區人民的醫療水平,而只是為貴族成員提供整容手術,羅爾斯認為這樣的高薪沒有道德基礎,難以維持。

所以,差別原則不是追求財富的平均分配,而只是追求壹切偶然因素(如天賦、智力)盡可能造福人類,並對這些偶然因素的作用進行再分配。

羅爾斯比較了幾種不同的分配方法:

封建制度/種姓制度:基於出身的固定等級制度;

自由主義:壹個形式上機會均等的自由市場;

精英統治體系:機會均等的自由市場;

平等:羅爾斯的差異原則。

前三個系統都是建立在壹定的偶然性基礎上的,無論是家庭情況的偶然性,還是個人智力的偶然性。只有差異原則避免了這些偶然因素的影響。

羅爾斯的終極意義就是他自己所說的“與人共命運”。不管大家接受與否,不可否認的是,羅爾斯致力於建設壹個更加公平、持久、穩定的社會。

Xi。反歧視政策歧視誰?

美國作為不同民族和種族的大熔爐,經歷了長期的種族歧視,然後長期不遺余力地推行“反歧視政策”。

在中國,偏遠地區的孩子在進入大學時往往有更有利的條件。美國也是如此。在美國,壹個白人女孩曾經把她的大學申請告上法庭,因為所有考試成績更差、綜合評價差的黑人學生都被大學錄取了,而她卻被拒絕了。

這樣的學生不在少數,但很少有人支持。那是因為這些學生往往認為學校的目的是發現每壹個優秀、有才華、勤奮的人,把他們培養成棟梁之才。但實際上,學校往往會錄取對學校的社會目的有貢獻的人。雖然這種入學資格的評價與大家心目中的學校概念相去甚遠,但卻無可辯駁。比如,壹所公立大學需要依靠聯邦政府的資金來運營,它規定了非白人種族的比例不得低於40%。在這樣的規則下,優秀的白人學生會因為名額不足而被學校拋棄。對於學校來說,放棄幾個這樣優秀的人,可以達到學校的社會目標,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細想起來,這裏最重要的問題不是學校的招生標準,而是反歧視政策的社會基礎。為什麽有反歧視政策?明知反歧視政策可能導致對少數人不公,當局還堅持反歧視政策?

堅持反歧視政策有兩個公認的原因:

1.對過去錯誤的補償

鑒於多年前奴隸制的做法,種族歧視在美國已經存在很長時間了。這些歧視(顯性政策或私下歧視)給美國的非白人種族帶來了不可磨滅的痛苦。所以,美國的反歧視政策是補償那些受到傷害的人。

但是補償理論受到了嚴厲的批評。批評者認為,反歧視政策並沒有補償那些受到傷害的人。相反,受到反歧視政策不利影響的人,大多是現在的人,與之前的歧視無關。比如以前因為歧視上不了大學的黑人現在可以結婚生子,種族膚色不能作為入學門檻的政策,對他們意義不大。因此,批評者認為,如果政策真的是按照補償理論制定的,那麽按照階級而不是種族來制定反歧視政策更合理。

2.促進多樣性

支持者認為反歧視政策可以很好地促進多元化,他們認為壹個融合了眾多族群的大學社會團體是有社會價值的,值得追求。但是反駁者認為:

1)反歧視政策實際上是建立在歧視存在的基礎上的,所以這個政策實際上並不能減少歧視或者促進社會的多樣性,反而會給黑人的自尊心壹個打擊。

2)反歧視政策原則上不公平。無論是補償還是促進多樣性,這樣的政策都損害了壹些無辜者的利益,本質上是不公平的。

當然,反歧視政策之所以備受爭議但至今仍在實施,在於它與種族歧視的本質區別:種族歧視是基於壹種非常卑劣的觀點——人與生俱來就有階級,有些種族比其他種族更先進,更值得尊重;反歧視政策只是壹個想法,不涉及偏見。

反歧視政策建立在種族差異的基礎上,沒有堅實的基礎。此時,讓我們回憶壹下康德和羅爾斯的哲學,就會發現,雖然他們的見解不同,但他們都在為解決社會中的不公平狀況進行大膽的嘗試,試圖為道德和正義找到堅實的基礎。如果他們的理論能夠成功實施,那麽社會將不再需要反歧視政策的補償。

和美國壹樣,中國在大學錄取上也給予少數民族優惠。妳覺得這公平嗎?為什麽?盡量改變自己的身份,比如從漢族變成少數民族,或者從少數民族變成漢族。妳的想法會改變嗎?

摘自:《邁克爾·桑德的公平卡》作者喬·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