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勞動爭議進行事實裁判,並就權利義務作出決定的壹種法律制度。可以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勞動爭議時,除應遵循《勞動法》規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獨特原則:(1)調解優先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先進行調解,未經調解壹般不能作出裁決。事前調解是仲裁的必要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2)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因法定的回避情形而認為不適宜參加本案的審理,或者當事人認為仲裁員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可能影響事情的公正,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條和第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仲裁裁決。(4)壹次性裁決原則。意味著任何壹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終局的。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不能向上壹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壹次性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