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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信用風險?

近年來,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信用風險已經成為銀行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壹。銀行控制和管理信用風險的能力關系到銀行體系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我整理了壹些信用風險,有興趣的家長可以看看!

什麽是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形成是壹個從萌芽、積累到發生的漸進過程。還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的財務和商業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除了約定壹般違約條款和設定擔保外,出借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以保證債權按時償還。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借款合同項下違約,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壹般來說,債權人以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交叉違約條款則突破了這壹限制,帶有“先打後苦”的味道,即試圖在借款人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采取救濟措施,避免陷入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糕的境地。這種違約形式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並不違背合同法的相關法理和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寫入合同,以便貸款人及時全面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信用風險的特征信用風險的類型壹般可分為市場風險和非市場風險。市場風險主要來源於企業(借款人)的生產和銷售風險(即借款人在生產和銷售商品過程中,因市場條件和生產技術的變化而引起的風險;非市場風險主要指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自然風險是指借款人因自然因素遭受經濟損失,無法償還信貸本息的風險;社會風險是指社會中個人或群體的行為所導致的風險。

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防範主要是不良信貸的防範。工行的信貸手冊上有壹句名言:“無論我們收取多高的利息,都難以彌補信貸本金的損失!”2002年,我國全面實施五級信用分類制度,將銀行信貸資產按照信用風險程度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五類。不良信貸主要指次級、可疑和虧損信貸。銀行信用風險是指在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實際收益結果偏離預期收益目標的可能性,存在資產損失的可能性。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企業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償還信貸本息,使銀行資金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貸業務在銀行信貸業務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具有風險高、收益突出的特點,在整個銀行的經營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研究信用風險意義重大。壹般來說,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具有以下特征:

信用風險的對策。修訂和完善各項信貸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配合和制約,確保各項信貸管理制度的實施。首先,從制度上完善信用檔案管理。盡快制定實施信用檔案管理實施辦法,明確信用檔案的收集、移交和檢查,指定專人負責,並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於企業財務信息不實的問題,可以考慮建立“四符合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不準確責任賠償制度”。具體來說,壹方面,銀行自己對借款企業的總賬、明細賬、原始憑證和重要實物進行核對,做到“四相符”;另壹方面,可以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委托事務所對銀行貸款申請人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作為銀行審批貸款的依據。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貸款損失是由其虛報造成的,註冊會計師本人及其所在事務所有責任全額賠償銀行所遭受的損失。

其次,進壹步完善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授信授權、審貸分離、分級審批、集體審批、貸款“三查”等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在辦理信貸業務時,嚴格遵循業務流程、崗位權限和行使權限的條件,加強不同崗位、不同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對業務全過程實施風險控制,防範各類違規行為;制定貸前調查、貸中檢查和貸後檢查的方法和實施細則,規定內容、調查方法和核查手段,避免流於形式。同時,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將信貸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壹個部門、每壹個崗位、每壹個人,並進行嚴格考核,杜絕違規現象。

二、建立健全專門的信貸管理機構,防止信貸權力過度集中,實行民主、科學的信貸決策。首先,要真正落實貸款審批分離制度,盡快將貸款的審批權分配給不同的職能部門,明確貸審部門的工作範圍、職責和目標,規範貸審部門的工作制度、審批內容、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和職責。

其次,對於大額貸款和困難貸款,要成立專門的貸款管理委員會,負責貸款審批決策。委員會可以是非常設機構,但應由行政領導和業務專家組成,負責提供貸款申請人的基本信息、貸款風險分析報告和專家意見,對貸款審批進行民主決策。

第三,貸款風險評估將在獨立於信貸業務部門的職能部門實施。定期貸款風險評估是監控貸款風險的壹項具體工作。要對每筆貸款在其生命周期內的風險狀況進行獨立、科學、客觀的量化評估。如果貸款達到壹定的風險水平,相關部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和轉移風險。因此,為了保證貸款風險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及時性,這項工作需要由獨立於信貸業務部門的另壹個部門獨立完成。設立專門的信貸管理機構,目的是防止信貸權力過度集中,利用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在信貸權力分配上建立“防火墻”。但是,為了保證信息的流動性,保證各個部門能夠充分占有和* * *享有所收集的借款人信用信息,還應該建立相關部門的信息流轉制度,防止公開信息被壹個部門私人占有的情況。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統。上述兩項措施旨在解決商業銀行單個分支機構的信貸管理問題。但由於單個支行的業務領域僅限於某個區域,無法全面掌握現有借款人尤其是未來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因此,商業銀行還應在其系統中建立借款人的征信系統,使其所有信貸業務部門都能全面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地方經濟運行情況、國民經濟運行情況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宏觀或微觀經濟政策。借款人征信系統可以采集無錢償還、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者企業經營狀況不佳、貸款風險較高的借款人的信息。通過交換系統中的“不良借款人黑名單”,禁止其分支機構向不良借款人發放新貸款,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收回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