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標準
正義倫理與政治的基本範疇。在倫理學中,通常指人們按照壹定的道德標準應該做什麽,也指壹種道德評價,即正義。“義”字在中國最早見於荀子:“無學無義,富貴利民為俗人。”正義觀念萌芽於原始的平等觀念,形成於私有財產出現後的社會。不同社會或階級的人對“正義”有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根據自己的水平應該做的事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家認為,身體應該服從靈魂才是正義。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正義的客觀標準主要在於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廣大群眾的利益。《海中文字》解讀:政治、法律、道德上對是非、善惡的積極判斷。作為壹個道德範疇,與“正義”同義,主要指符合壹定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斷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義的客觀標準。什麽是正義?柏拉圖認為:“盡自己的義務就是正義”,烏爾比安認為:“正義是賦予每個人應得的權利的永恒而穩定的意義”,凱爾森認為:“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學者們對這個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們的概念裏,正義就是公平正義。正義是法律的源泉之壹,也是法律的追求和歸宿。既然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那麽壹種行為或狀態是否正義就涉及到三個要素:人、社會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人是正義反思和評價的主體;社會的形成歸功於人的生成和組合,社會對人的劃分和分配起著重要的作用。個人無法獲得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和待遇,往往被歸結為社會不公(公平);以及與人直接相關的東西,如地位、資歷、自由等。,主導人們的評價。在古代最原始的社會形成的時候,隨著原始勞動成果的分配,人們開始討論正義。至於什麽樣的行為和狀態才是正義,不同的標準,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場,他們的觀察和結論往往是不同的。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首先,每個人都應該擁有與他人擁有的類似自由體系相兼容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的平等權利。其次,應該安排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以便合理地期望它們(1)符合每個人的利益;(2)根據身份和地位,它對所有人開放。羅爾斯還指出了壹種更普遍的正義觀,可以表述為:“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和基礎——都應該平等分配,除非壹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個人的利益。”很難將法律概念從正義中解放出來。在媒體和普通民眾眼中,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被混淆,純法學反對將法律和正義等同起來,主張把它們作為兩個不同的問題來對待。我個人更傾向於將兩個概念結合起來,不贊同兩個概念過於清晰的區分。當法律放棄了正義,就失去了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同樣,當正義脫離了法律,就失去了載體,只能成為沒有實際用途的“價值判斷”。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正義作為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可能會被法學所排斥,但如果把正義理解為“正當性”,那麽正義這個概念就應該被納入法學。人們在評價壹部法律是否符合(合法性)時,往往是以這部法律能否調整社會關系,使所有社會成員滿意為標準。然而,事實上,不可能有壹部法律能夠滿足每壹個社會成員的需求。可以說,每個人的需求是不壹致的,需求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些由正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只能取得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同和滿意。還應該提到的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絕對正義觀,主張法律二元論,認為法律應該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美的實在法之上,有壹個完美的、絕對公正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該知道,這種絕對的正義不可能存在,就像世界是可知的,人有無限的認知能力,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理解。借用凱爾森的話,“正義是壹種人的理解無法接近的理想。”法律需要接受各方面的檢驗。當人們尋求法律幫助,用法律懲罰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伸張,是法律正義(合法性)的認定尺度,是法律賴以生存的土壤。只有當法律以正義為基礎時,正義的概念才能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正義是歷史的、相對的。從目的上來說,主要是指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有時候很難理解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的利益壹定大於壹個人的利益。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利益,這是正義嗎?但似乎也可以理解為,在漫長的歷史中,人類必須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讓多數人生存,人類才能繼續發展。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有時候正義對某些人來說是正義,對另壹些人來說是不正義(這些人不壹定侵犯了別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