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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加強幹部選拔任用中的領導崗位管理

市編辦副主任張新穎說,“政治路線確定後,幹部是決定性因素”。毛主席的經典名言擊中了幹部在組織和執行政治路線中的決定性作用,無可辯駁地指出,做好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是黨和國家偉大事業發展進步的重要保證和生命線。正因為如此,黨歷來高度重視組織工作,認真選拔任用幹部。繼2002年頒布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後,近日,中央又出臺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規定》作為《規定》的細化,內容更加豐富,力度更加深刻,互為補充,相互聯系,以* * *構成事前報告、事後評議、離任檢查、違規失職追究。這壹制度的完善,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從源頭上、從制度上解決選人用人突出問題的決心。也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壹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央對四項監督制度進行集中分配,固然有深化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優化幹部隊伍建設的前瞻性考慮,但重點更多的是革除用人上不正之風的背景和現實需要。客觀地說,組織工作總體是健康的,幹部主流是好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始終是主基調。但是,不言而喻,我們經常聽到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任人唯親、就近選人的事實和案例,目睹許多官員小夜曲、超職數任用、超職數提拔、帶病上崗的違法現象。這種選人用人不公平的問題不止於此。各種不正之風,雖然在暗箱操作層面也是非主流,但這種歪風不時吹來,不僅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和幹部工作的公信力,也嚴重挫傷了實幹幹部的進取心、進取精神、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從而阻礙政令暢通和社會事業發展,危害不容忽視。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規定”和“制度”是規範和防範的根本力量,是“紅線”!但是,相關外部配套措施的落實和遵守也是不可或缺的。別的不說,作為其中之壹的機構設置、組織架構、領導崗位等。,毫不誇張地說,它對法規和制度的正確實施和良性運行起著重要的輔助和支撐作用。針對上述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弊端,結合機構編制工作實際,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這壹輔助支撐的積極效能,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加以改進和加強。壹是認真審批機構設置、領導職數和結構,加強選拔任用的源頭管理。機構設置與否,必須結合合理分工、科學配置、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財政承受能力等綜合考慮。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機關和機構設置管理的規定,堅持“堅決不設置,依托現有機構合並,只設置不提升規格,嚴格按權限程序審批”的原則。才能有效解決亂建“廟”和“大廟”的問題。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核定領導職數和結構,以精幹、適用、高效、有利於民主發揮為目標,科學劃分領導職數構成結構,防止人為膨脹突破領導職數標準,造成官多小夜曲多的結構失衡,以及不利於單位履職和運行的痼疾,以及隨之而來的擴員擴面壓力。通過以上兩個方面的認真落實,既落實了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和合法性,又從源頭上為幹部選拔任用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政策依據。幹部選拔任用中選誰、選多少人、選什麽樣的人的問題自然就解決了。不失為壹次籌備和組織上的雙贏合作!二要樹立依法治編意識,忠實執行批準的機構規格和領導職數。鄧小平同誌早就指出,“編制就是法律”,壹經批準,個人無權隨意更改。國家和省出臺的壹系列“規定”和“辦法”,確立了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工作成果的合法性、權威性和科學性。因此,市縣(區)黨政領導、組織部門領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帶頭不折不扣、不變形地執行批準的機構規格和領導職數。特別是在幹部選拔任用上,要率先垂範。無論是市、縣(區)部門領導,還是部門內設機構或直屬機構負責人的配備,除中央和省明確要求的領導職數外,都要堅決杜絕超機構規格配備,同時要有效防止超職數提拔和超職數配備。嚴禁采取“先上菜後消化”的應急措施,實際上是難以消化或不消化的。各級組織部門在擬任幹部人選準備和考察前,在部門中層幹部備案審查過程中,都要認真檢查是否有相應的空缺。如果沒有空缺,他們應該暫停準備、檢查和備案。對各部門黨組(黨委)任命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除同級組織部門外,人事部門不得漲工資。從而建立領導職數剛性執行的氛圍,增強領導職數管理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的重要性和約束力,進壹步推動形成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數量公開、崗位透明、選拔任用規範、日常監督的機制。第三,在核定領導職數的基礎上,規範非領導職數和幹部配備。非領導職數設置,中央和省明確規定機關“調研員、副調研員”職數不超過縣處級領導職數的三分之壹,調研員不超過調研員、副調研員職數的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的職數不得超過鄉科級領導職數的50%。“由於各種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這壹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得到充分落實。表現在:壹是各部門非領導職數沒有明確核定;第二,誰來核實,省市都不清楚;三是現有非領導職務隨意配備,有的部門不配備,有的部門超規定限額配備。因此,作為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亟待改進和加強。途徑是依靠負責履行職責的機關,通過檢查和嚴格遵守非領導職數定額來克服,逐步實現規範化管理。第四,把領導職數的遵守情況納入幹部選拔任用的事前報告、事後評價、離任檢查和違規查處的監督體系。四大監督體系對幹部選拔任用各個環節的監督可謂細致有力,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建立了堅實的“防火墻”。如果能在這個制度上加個“補丁”,監督領導職務的合規性,那就更完美了。基於此,筆者建議,在本市推行四項監督制度的過程中,可以在這方面進行有益的嘗試和探索,創造本市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的特色。即使不盡如人意,相信也會給思想和眼界帶來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