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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歷史演變

隱私是近年來壹個熟悉的概念,但即使在西方,隱私的概念也只有100多年的歷史。

65438年至0890年,美國兩位法學家布蘭代斯和沃倫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了壹篇題為《隱私》的文章,並在這篇文章中使用了“隱私”壹詞,這被公認為隱私概念的首次出現。

保護隱私的法律制度最早建立在美國。

美國在1970頒布了公共法案簽署法,在1974頒布了隱私法,家庭教育和隱私法,金融隱私法。

隨後,其他國家開始在立法中保護隱私權。

在法國,1978通過了壹項關於數據處理的法律:數據處理不得損害個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個人和公共自由。

在德國,二戰後,由於新憲法確立了壹般人格權,隱私權逐漸確立了自己的地位。

德國壹般以判例的形式保護隱私權,其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2、823、824、825條和《憲法》第1、2條。

此外,還制定了壹些單獨的法律法規,如1977頒布的《聯邦數據保護法》。

國際法也關註隱私的保護。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也規定:“刑事審判應當公開進行,但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審判不得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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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法並沒有將隱私權確立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只是通過司法解釋,通過保護名譽權,或者通過維護公序良俗,包括公民的隱私權,采取了間接保護的方式。

實踐證明,這種間接保護隱私的方法是不完整、不徹底的。

因此,隱私權應當在憲法和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為公民的壹項獨立的人格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應當形成以憲法為核心,民法典為重點,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規為補充的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