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國歷史文化的奠基者是,不僅因為他是魏國的開國君主,更重要的是他勇敢地突破了傳統的宗法制度和“慶天下”的觀念,起用了以為首的壹批地主階級革新者進入國家政權機構,依靠他們的政治改革和創新充實了。從此,新興的地主階級正式成為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魏也成為稱霸戰國的第壹人。在和變法實踐的推動下,魏的法治文化得到高度發展,成為戰國時期法家思想的源頭,在當時風起雲湧的變法思潮中起了主導作用,影響深遠。
(1)魏文侯和李悝的政治改革及其實際效果。
魏文侯即位後,任命李悝為宰相,主持變法。李悝,又名李恪,是戰國時期法家學派的創始人。他卓有成效的改革實踐,為魏國的繁榮昌盛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後世史家盛贊李悝“似,使富”(《漢書·藝文誌》),“大治魏國”(《說苑·陳數》)。李悝變法的內容主要包括政治上的官制改革和經濟上的農業政策改革。
第壹,改革官制。李悝主持變法後,堅持任官不徇私,任人唯賢,任人唯賢。他廢除了宗法制度和名利制度,在政治上維護了封建地主階級的國家政權。例如,當魏文侯問李悝,“國家呢?”他明確回答:“為國之道,吃飽了,努力工作,就有功勞。有本事就賞,有本事就罰”(《說》)。是選拔國家官員,根據他們對爵位貢獻的大小,給予俸祿;根據他們的能力分配職位並對他們進行獎勵和懲罰。因此,有必要廢除保護貴族特權的石清仕祿制度。他稱此為“取放蕩者之財,四面為士”,即剝奪那些貴族子弟的世襲特權,以吸引天下英才治理國家。這壹改革為新興的地主階級登上政治舞臺並上升為國家統治階級鋪平了道路,使大量非貴族背景的人憑借其功績和才能有條件地進入國家權力機構,甚至成為顯赫的統治者。
正是根據這壹原則,大量使用地主階級革新者治理魏國。如任命李悝為丞相,黃寨為上卿,吳起為西河守,西門豹為葉淩,北門為酸棗仁陵,楊樂為大將軍,屈侯府為太子府等等。因此,清代著名歷史學家趙翼把這些因功受封、因能為官的非貴族人物稱為“走為上相”、“白衣將軍”。他稱贊魏文侯是“開啟後代遊戲”的先驅。依靠這批衣料,魏文侯發動了全面的社會改革,使魏很快富強起來。
第二,改革農業政策。即提倡“充分利用土地”和“厚德載物”,大力發展農業生產,在經濟上鞏固地主階級的政治統治。“充分利用土地”是壹項增產政策,即充分發揮土地潛力,增加糧食產量。李悝說在壹百平方英裏的面積裏有九萬公頃的土地。如果能“勤於管理田地”,精耕細作,每畝可增產三鬥;反而會減產三拼。這壹增壹減就會有180萬噸的差別,直接影響農民的生活和國家的收入。所以要大力提倡“量力而教”(見《漢書吃貨史》)。李悝還提出了三項具體措施來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潛力:壹是推廣雜交間作,以防止單壹作物在發生饑荒時難以補救;二是生長期要勤耕細作,收獲季節要虎口奪食,避免遭受風雨侵襲;三是充分利用房屋、田埂旁的閑置土地,擴大種植面積(見《太平玉蘭》卷281)。以上都非常適合魏人的實際國情,從而有效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和田賦收入的增加。
“好平”是調節分配的政策,即通過“平”來平衡糧價。李悝說,糧食價格“很貴傷民(城),很便宜傷農(民)”,而且“很貴又便宜,傷壹物”都不利於社會穩定和政治鞏固。於是,他制定了平衡糧價的“平準法”,即在豐年,* * *收購糧食庫存,在災荒時,以平價分配,稱之為“取有余而補不足”,“使民足,止於平價”。這樣,“雖有荒旱,不貴而民不散”,遏制了糧食投機,避免了因糧價大起大落而造成農民破產和市民外逃,達到了“使(城)民無害,農(民)民受益”的目的。因此,的平羅法,“使魏國富強”(見《漢書·食貨誌》),大大增強了魏國的經濟實力。
李悝變法後,魏國富強了,國家得到了治理。在此基礎上,相繼發動對外兼並,大大擴大了魏國的版圖。首先是從西邊進攻秦國。從十二年(前413)開始,短短幾年就占領了秦國全部河西地區(陜西省黃河南段以西、洛河以東以北),隨後又沿洛河修築了西魏長城,牢牢控制了黃河天險和抗擊秦國的主動權;然後,將軍楊樂被派往趙國,攻打並摧毀了河北正定的中山國。隨後,韓、趙聯軍東侵泰山附近的齊長城,把戰爭中俘獲的齊人獻給周威烈王,迫使他正式冊封魏、韓、趙為獨立諸侯國。然後三晉聯軍為了爭奪鄭的土地,南下攻打楚國,打敗了楚國的師。從此,魏占據了鄭的原梁,為圖謀中原發展奠定了基礎。直到在位的最後壹年,也就是三十八年(公元前387年),他還極力支持齊國天(陳)取代蔣介石掌權。78年後,田終於正式廢除了蔣介石的君主地位,建立了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齊國田政權。這充分顯示了魏在變法維新後強大的內政外交實力和被尊為諸侯的崇高國際地位。
(2)李悝寫《法經》:中國古代第壹部封建法典問世。
李悝被稱為戰國時期法家學派的創始人,不僅因為他主持了壹場震驚當時中國的改革運動,還因為他發揚了晉國法治文化的歷史傳統,將魏國的法治實踐升華為法治理論,通過收集和整理各國頒布的成文法,總結了各國法律思想的積極成果,編纂了中國古代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法典。《法經》的編纂奠定了戰國時期法家學說的理論基礎,也將魏國的法治文化推向了壹個新的高峰,對當時各諸侯國的法治改革和實施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也為封建王朝制定法律法規提供了重要依據,因而在我國封建法制史上具有開創性的意義。《法經》雖已失傳,但從歷代記載中不難窺見壹斑。《晉書·刑法誌》全面概括了編撰《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內容結構。根據這壹記載,《法學經典》共分六章,按以下順序排列: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武裝法,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壹,保護地主階級的財產和人身完整。李悝認為,《法律經典》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國王政府”。“王政不應急為賊,故其法始於賊,賊也。”荀子說:“盜財即盜”,“害善即盜”(荀子的修養)。可見,封建社會所謂的“盜竊”,主要是指普通百姓因受不了饑寒交迫而對地主階級的財產進行的經濟侵害。所謂“賊”,主要是指在政治上鋌而走險,作亂作亂,危害地主階級人身安全的下層老百姓。所以,以維護“王政”為宗旨的《法典》,把盜法和賊法放在首位。同時,李悝認為“盜賊必須非法逮捕,所以他寫了兩篇文章,囚與捕。”監獄法是壹部“破獄”法,捕法是壹部“捕死”法,都是為了懲治“賊”和“賊”。從這個角度來看,《國法經典》首先是壹部捍衛地主階級政權、鎮壓老百姓反抗的封建法典。
第二,限制上層統治者的合法特權。《法學經典》突破了“不罰為醫”的奴隸制舊傳統,限制了上層統治者和貴族的法律特權。第五章雜法,主要是懲罰上層統治者的各種違法行為。特別是“博戲”、“賤”之類的條款,根據漢代桓譚《新論》記載的《法經》內容,也叫“戲謔禁令”,即禁止賭博,並規定凡參與博戲者處以罰金,博戲太子處以鞭刑,“若不再犯,尤加鞭刑”。“廉”又叫“金禁”,即禁止貪汙賄賂,違者重罰:“丞相以金刑,Xi守(將軍)以金刑。”根據這樣的法律規定,王侯、文武大臣等上層統治者也應繩之以法,受到懲罰,從法律上否定了貴族“作為醫生不受懲罰”的特權,鞏固了新興地主階級與奴隸主階級鬥爭的成果。
第三,重刑重法主義。主張重刑輕罪是法家思想的壹個共同特點,這壹思想最早體現在李悝編纂的《法律學》中。後來商鞅在秦國把重刑主義推到了極致,於是桓譚新論引用《法經》的內容說:“秦、魏國在深度、風格、法律等方面都差不多。”商鞅有句名言:“嚴刑峻法,連其罪,* * *不敢試。”(《尚軍·蜀賞刑》)韓非也主張“陡刑重刑”,說:“刑不從重,使人畏之。”(《什麽都做錯了》)都認為只有嚴刑峻法,才能讓人害怕,不敢以身試法,所以不會再有犯罪行為。商鞅稱此為“刑來刑去”。(《尚軍津靈記》)充分顯示了法家學說的殘酷性。在李悝的《法學經典》中,凡是侵犯地主階級的經濟和政治利益,對封建國家構成威脅的言行和思想,都要受到極其嚴厲的懲罰。首先,對所謂“小偷”的懲罰極其嚴厲。根據桓譚的《新論》,教規甚至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即使在路上拾得遺失物,也要罰款,因為有‘竊心’之嫌。威脅封建君權、有謀反嫌疑的言行,如盜竊符號、印章、議國家法令、非法翻越城墻、聚眾鬧事等。,壹般都被處以極刑,甚至殺頭滅族。當然,法律經典中也有根據具體情況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這是它的最後壹篇文章,設備定律,叫做“用設備定律加減”。主要是為了減輕對15歲以下和60歲以上的年輕人和老年人的懲罰。這是壹項關於量刑的法律規定。
總之,《法經》作為中國古代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法典,充分體現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意誌。因此,封建王朝早就將其作為制定法規的經典依據。如《晉書》刑法記載,《法經》出版後,“商鞅受其影響”。當商鞅從魏國逃到秦孝公時,他帶走了李悝的《法經》。他被秦孝公任命為丞相,主持變法,使秦國很快強大起來。他還在六經的基礎上,結合秦國的法治實踐,創立了秦律。秦滅後,“漢承秦制”,產生了漢晉,“秦漢舊法始於之師”等,說明秦漢的法規都是以《法經》為基礎的。又如《唐律》中記載“魏受漢律影響”,金“增加和破壞漢魏法律”。可見,魏晉時期的法律法規也是與《法學經典》壹脈相承的。由此,不難看出《法經》在中國封建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