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第四條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壹)文字作品,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二)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表達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