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足就是從小就用長布條把女人的腳裹得緊緊的,使之變小變畸形,以為自己很美。在晚清維新派和進步派的眼裏,纏足和鴉片、剃頭壹樣,是中國社會落後的標誌之壹。實際上,纏足對吉林婦女來說是壹種“外來文化”。明清以前,大部分吉林人還過著遊牧生活。婦女必須像男人壹樣種田和騎馬,而“小腳”對婦女來說是不方便的。清朝太宗皇太極下令,禁止滿族女子效法明朝女子。順治規定,若有抗拒纏足者,其夫或父將棒八十棍,流三千裏。乾隆三令五申,有旗號的女子不得纏足。清朝後期,太平天國也反對纏足。隨著東北移民的增多,纏足等習俗也被帶了進來。1912年3月1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通電全國勸說禁止纏足,此後的繼任者袁世凱也為禁止女性纏足做出了努力。此時,吉林開始跟隨全國的步伐,取締了男蓄發、女纏足等陋習。
在袁世凱敦促全國革除舊習的電報中,他寫道:“其風俗確令人窒息,如纏足,當急改之。我希望五大民族(漢、滿、蒙、回、藏)的士紳們能認真勸導老人……”。吉林巡撫陳接到電報後,立即下令所轄地方政府采取各種具體措施,勸婦女“放開腳”,纏足習俗開始收斂。1929年,國民政府又發出通知,派專員到全國各地監督計劃的實施。在吉林省檔案館收藏的壹份民國18年(1929)的檔案中,吉林省民政廳向內政部提交了吉林省纏足業已按令取締的情況,稱:“內政部查閱、調查了有關辮發婦女纏足的各種規定,通行期過後即予取締。但當時到處熱心調查指導的人很多,認為寫得不靈的人也很多。”從檔案中可以看出,雖然纏足在吉林省已經被禁止了10多年,但效果並不顯著。吉林地區纏足的習俗流行較晚,但吉林地區的思想相對封閉保守,壹些封建思想在清朝覆滅後得以殘存。吉林省的纏足習俗最遲在全國解放後會完全消失。
除了纏足,封建社會對女性的發型也有嚴格的約束。清末民初,吉林婦女仍堅持幼女留短辮,幼女留長辮,成年女子紮發髻的習慣。頭發上的壹個結,表示自己已經成為女人,是處女生涯的終結,這也是“終結”壹詞的由來。所以在五四新文化運動前夕,中國舊女性的發型都是在長發的基礎上改變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前後,城市新女性理發成為接觸新思潮的壹道風景,東北大城市女性理發蔚然成風。但就是這樣壹件今天看來微不足道的事情,在當時的吉林省也有很多阻礙。省檔案館收藏了壹份民國18年吉林鄉紳徐鴻誌、趙秉文的呈文,為嚴禁女性剪短發的禮教辯護,其中寫道:“千百年來,中國素有禮教之國之稱,男女座位不同,不施與受,遠非猜忌,也是無禮。清末葉變法維新以來,凡是束縛婦女的地方,至今都在爭取解放,以至於天上有相會,有選擇婚姻的自由,最近又有不準戴耳朵和戒指的通令。這無非是為女性謀求幸福,並沒有人把理發當成壹件緊急的事情。為什麽?聽說政府命令男人不要蓄發,女人不要纏足。剪頭發的是女人,黨的領導不這麽認為。不然他們點的時候為什麽不跟風?而且最近男士剪發的風格和女士剪發沒什麽區別。衣服鞋子都是新的,不分男女。如果允許女性重新理發,那男的是誰,女的是誰?會安全嗎?”這些鄉紳真的很有關系。其中,趙秉文是民國時期壹個地方議會的議長。按說他的思想應該是很進步的,但是女性剪短發還是不能接受。這些鄉紳反對女性剪短發的原因也很“合理”,那就是有“傳言”某地壹所女校因為管理不嚴,混入了兩個男生,幾個月後才被發現。男生之所以能混進學校,是因為學校裏的壹個女的剪了短發,所以兩個男生壹進學校就不被認出來了。在這些鄉紳眼裏,現在的女人可以穿得像男人壹樣,如果頭發也像男人壹樣短,那就很難區分男女了。
時代變了。新中國成立後,男女平等被寫入憲法,後來被確定為壹項基本國策。女性早已從纏足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發型也不再受到各種限制。但通過這些檔案,人們可以了解到民國時期吉林省“禁止纏足”和“禁止婦女短發”的情況,證明了新中國成立前吉林婦女追求平等權利的艱辛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