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時,管教民警會對其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防止違禁品帶入看守所。安全檢查有壹個環節,就是暫扣玻璃和金屬材質的眼鏡。
甚至很多情況下,在被送進看守所之前,嫌疑人就被“解除了武裝”,脫下了皮帶、鞋子、眼鏡和手表。
因此,幾乎所有的嫌疑人在進入看守所時都沒能戴上眼鏡。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十壹條。拘留所收押被拘留者時,應當檢查被拘留者的人身和隨身物品。在押人員的非生活用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統壹保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扣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女性在押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壹條《看守所條例》在看守所羈押被羈押人時,應當對被羈押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在押人員的非生活用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統壹保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扣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女性在押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