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00年修訂)第十七條:“國務院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汙染防治的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本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計劃,並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或者規定,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實現限期達標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