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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調解嗎?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進行仲裁時壹般需要證據。證據對於案件的判決非常重要。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需要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我們來看看勞動仲裁及相關材料。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1法律解析: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及時、以調解為主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見,調解解決勞動爭議不是處理案件增多的方式,而是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的壹個原則。對於工人來說。

勞動爭議調解不需要律師代理,耗時更短。不像申請勞動仲裁,受理、審理、上訴需要很長時間。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調解可以減少勞動爭議的賠償損失,避免勞動爭議帶來的不利影響。

另外,在調解處理勞動爭議中,勞動雙方都不用費力舉證,也不知道對方有什麽證據。當然,勞動爭議調解的前提是需要雙方自願接受調解。調解的結果壹般會低於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勞動仲裁壹定要調解嗎?

1.勞動仲裁可以不先調解,但必須由勞動爭議處理機關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壹、協商不成、調解不成、仲裁不成、提起訴訟。所以協商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前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前調解,即雙方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前,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的調解。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壹方反悔或者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無權直接將調解協議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依據。

3.雙方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前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的調解,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壹方反悔或者拒絕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無權直接將調解協議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依據。

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4.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5.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明確;

(2)不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的;

7.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8.申請勞動仲裁是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可能沒用。仲裁裁決作出後,勞資雙方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要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履行。

勞動仲裁千萬不要調解。3勞動仲裁開庭前必須進行調解程序嗎?

1.申請勞動仲裁前無需與用人單位調解。調解不是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序,但仲裁是申請訴訟的必經程序。

2.申請勞動仲裁後,仲裁庭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重調解”的原則先行調解,然後作出裁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審判流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應當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當對當事人的勞動爭議進行開庭審理。具體流程如下:

1.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的組成、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2.收到開庭通知後,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仲裁開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開庭時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裁定被告缺席。

3、仲裁庭開庭壹般分為預備開庭和正式開庭。對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將預備庭和正式庭的審理程序合並進行。對於案情復雜、事實不清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開庭審理。

4.預備庭是正式開庭前的程序性審理,主要是確定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訴訟請求、舉證責任和舉證方式,對事實進行簡單調查,進行調解。

5.庭審結束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確認並簽名。簽字時認為有必要在庭審記錄中添加意見的,必須經仲裁庭同意。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名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庭審筆錄的效力。

6.在審理過程中,申訴人撤回部分仲裁請求的,仲裁庭應當記錄在案。仲裁庭將不再處理撤回的仲裁請求。仲裁庭應當將申訴人變更仲裁請求的情況記錄在案。不影響案件審理的,按照修改後的仲裁請求繼續辦理。

7.申訴人追加仲裁請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請求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審查。應當受理的,仲裁庭可以合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