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行政許可中的所有聽證都應公開舉行。
(壹)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聆訊須公開進行。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事項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行政許可中的所有聽證都應公開舉行。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就審查意見提供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舉證、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後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