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機關的性質是: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二)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人民檢察院行使哪些職權?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3.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的正確性和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4、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的犯罪活動是否受到法律監督;
5.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提出抗訴;
6、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規定的,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