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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書書法

題字——也叫題字,最初是為實用目的而生,起到平衡和陪襯的作用。內容可以是文字來源、贈與對象、作者姓名、籍貫、創作地。創作時的時間和感受。單段和雙段是有區別的,雙段有上段和下段。上段壹般寫文字出處或受書人姓名(壹般只寫書名不寫姓氏),以及作者姓名、籍貫、或年份等。下壹段;單段只是下壹段,不是上壹段,但是也可以寫上壹段的內容。

書法作品以正文為主,題寫的字要比主字小。禁止不分主次或以主人自居。為了達到整部作品風格的和諧統壹,最好不要在文字寫完後再換筆落款。碑文字體可與文字字體壹致,如正楷或行書,字為楷書、行書。但為了追求變化,其他字體也可以改,比如甲骨文、金文等古文字。總之,字要寫得輕松、瀟灑,在變化中統壹。。

題詞的位置會影響到整篇文章的布局。作者在寫正文之前應該考慮到這壹點,當然,他應該適應這種情況。如果正文最後壹行空格多,段落的字可以直接寫在最下面,但是空格少,段落的字多,或者他可以另起壹行寫,但是要註意比正文略低,這樣才能與眾不同。不要和正文壹樣,也不要和正文齊平。

另外還需要蓋章。——也就是蓋章,在書法中起著和刻字壹樣重要的作用。書法作品中常見的印章有三種,即首印、足印、名印。

1.初印——印在作品右上角正文的開頭,所以說“初印”壹般是長形、橢圓形、不規則形。使用正方形是不可取的。印章的內容主要是房名、籍貫、年份或格言警句,字數不多,不宜用名。

2.角印——印在作品的右下角,內容廣泛。大部分是成語、名言、肖像等。作者喜歡的,所以也叫閑章。

3.名章——印在作品下壹段作者簽名的下方或左側。印章的內容主要是姓名、字號、籍貫等。以上只是壹般規則。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