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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的含義

1.(美國)休伊特法官說,正義從來沒有缺席,只有遲到。他強調正義的必然性:只要有權利就會有救濟,傷害就會有補償,罪惡就會有懲罰。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這就是法律的權威所在。所有受法律保護的行為者都必須受法律保護才能實現其效果;法律將懲罰那些犯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的人。尼特法官的這兩條句法諺語也被稱為“正義的兩種理論”。休伊特也說過,“正義不僅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有些人認為休,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因為沒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我們無法探索所有的事實。我們只能在歷史發展和現行有效的規則判斷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探究和推斷案件事實,爭取壹個最公正的結果。這個過程肯定有疏漏,但這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決定的。我們不能因為這種有限性就完全否定正義的必然性,就會自我貶低,不去探索真理。不要自負,以為理性可以窮盡壹切,要求法律發現壹切事實。

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由於理性的有限性,我們在歷史上建立了各種尋求真理的方式方法,這就是程序規則。這些規則是歷史理性,是為了保證我們的先驗理性能夠始終在壹個公正合理的溝渠中有效運行而不泛濫。

歷史理性(後天/經驗)和先驗理性(先天/邏輯)同等重要,即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同等重要。雖然程序正義是為實體正義服務的,但當前有效的程序正義是正義的自然法則,是每個法官獲得正義的必要條件,必須義無反顧地執行。

沒有公正的程序,就不可能導致實體正義,對此我們必須保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