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直屬辦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工作人員。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壹)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各局副局長、各委員會副主任、各直屬辦公室副主任;
(二)各局、委、辦的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地質師;
(3)局級公司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四)局級院校和管理幹部學院的院長、副院長、校長、副校長;
(五)局級科研單位的院長、副院長;
(六)相當於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第六條下列工作人員的任免,由區長提名,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各委主任、各直屬辦公室主任、各科負責人。第七條區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壹)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長、各委員會副主任、各直屬辦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長;
(二)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三)地區公司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
(四)相當於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第八條下列工作人員的任免,由縣長提名,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政府直屬辦公室主任、各部門負責人。第九條縣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長、各委員會副主任、各直屬辦公室副主任、各科副科長;
(二)縣公司經理、副經理;
(3)相當於上述崗位的其他人員。第十條本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的任免,由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門自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十壹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市級各局、委、辦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任免,須報市人民政府,並必須通過相應的行政會議集體討論。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時間,以本級人民政府通過任免的時間為準。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分別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發布任免通知。如果是任命,任命書應分別由市長、區長和縣長簽發。
市級各局、委、辦、公司、高等院校等部門自行任免的工作人員,屬於任命的,以本單位行政機構的名義發布任命通知,由院長、主任、經理、院(院)長發布任命書。第十四條申請任命主任科員時,單位原主任科員未被免職的,必須先免去其職務,不得同時存在兩個主任科員。第十五條申請任命新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報國務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該機構,並辦理任命申請手續。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撤銷或者合並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原任命的工作人員解除行政職務,由原提請單位報任命機關備案,不辦理免職手續。第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退休、辭職或者死亡的,其行政職務即行免除,由原提出單位報任命機關備案,不辦理免職手續。第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被降職或者撤職的,由原任命機關撤銷其原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