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應當妥善保管配發的警服和警徽,嚴禁交給或者借給非公安人員使用。第六條人民警察應當著裝整潔。不準穿衣服,不準張開雙臂,不準卷起褲腿,不準歪戴帽子,不準穿拖鞋,不準赤腳。第七條男警察不準留長發、胡須、鬢角和佩戴首飾;女警察不得佩戴披肩長發、眉毛、口紅、指甲、耳環、項鏈等首飾。第八條人民警察著衣行走在街道和公共場所時,不準吸煙、吃零食,不準雙手北地臥地、牽手、肩並肩、手挽手、嬉笑打鬧。第九條人民警察聯系群眾時,應當禮貌待人,使用文明語言,尊重群眾風俗習慣,為群眾做好事,遵守公共秩序,註意公共場所的公共衛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禁止喝酒。持槍時不能喝酒。第十條各級領導應以放炮為原則,遵守警紀規定,並定期檢查督促本單位執行。第十壹條各級公安機關和每壹名人民警察都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風紀納入目標崗位責任制的內容,認真進行考核和評比。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所、隊等基層單位設立二至三名兼職警務能力監督員。監督員的任務是組織幹警學習警察紀律的有關規定,監督、檢查和糾正警察紀律,對違反警察紀律的行為進行登記,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定期進行評比。第十三條市公安局、縣公安局實行人民警察輪流值班、糾察制度,每次二至三人,不定期對縣城和公安局管轄的街道和公共場所進行巡邏。第十四條。執行糾察任務的人員,首先要警醒守紀律,模範遵守紀律,講究方法,認真負責。執行糾察任務時,要佩戴警戒和紀律袖標,堅持宣傳教育為主,批評為輔的原則,以誠相待,以理服人。第十五條對不服從糾察、態度惡劣的人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扣留證件帶回糾察服務派遣單位,責令其寫檢查,並要求其所在單位派人領取。第十六條對嚴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要填寫統壹印制的《糾正違約三聯單》,壹份送違規者所在單位,壹份由糾察所在單位留存,並將通知書交單位領導簽字蓋章,到糾察單位領取扣留證。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警紀糾察袖標和違反警紀登記三聯,由省、地、州、市、縣公安機關按統壹格式印制。第十七條初次違反警容風紀的人員,應由單位領導進行批評教育,違反紀律者應向單位領導作出口頭檢討。對再次違反規定的,要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扣除當月崗位津貼。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贈送、出借警服、警徽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責任。第十八條因違反警容風紀受到紀律處分的人員,當年不能評為先進和記壹等功、晉級或授予獎勵。第十九條。壹年內發現幹警嚴重違反警紀政紀的單位,主管* * *不能評為先進和記功,單位和集體不得記功。第二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街道和公共場所執行糾察任務時,還應當檢查人民警察的警容風紀。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