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精簡,減少協調的次數和難度。懷特認為,“協調的困難在於行政單位數量的增加。因此,現代行政發展的新趨勢是減少行政部門的數量。壹方面合並工作性質相近的行政單位,另壹方面裁掉多種獨立局”。
(2)建立行政協調機構。他明確指出,“最近在各方面的活動中,行政部門之間相互溝通非常困難,而且這個問題越來越嚴重。為了實現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應設立政府委員會,以促進行政協調的有效發展。”
(3)應該通過精確的協同調整來獲得更好的協調結果。在懷特看來,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應該“及時協調各部門或機關的活動,確保采用最經濟有效的方法”,以獲得更好的協調效果,從而提高行政效率。
(4)在協調過程中,行政長官的裁決是最終決定。懷特認為,行政管理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矛盾甚至沖突,各部門在協調的過程中總是各辯各的道理。為了及時有效地協調,他特別強調首長的裁決是最終決定。但萬壹首長裁決不合理,可以上訴。
(5)提出協調原則。他指出:“協調機構的組織原則是,主管委員會將為任何事件制定完整的政策,以領導相關部委。規劃這種政策附屬於壹個專門的協調委員會...每個部門都有專門的人員參與...在聯合規劃中形成協調部分。這壹計劃的實施可以使所有部委在獨立行動中獲得合作的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