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市委常委、自治區黨委常委與省委常委同級別。副省長和省委常委都屬於副省級領導,但省委常委比壹般副省長更有實權。省委常委是壹個地方的核心權力機構,省委常委擁有地方政策決策權。壹般副省長只負責政策的落實和執行。
延伸信息省部級副職指公務員級別。省部級副職(四級幹部),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但如果壹個地方官員同時是上壹級黨委常委,則按上壹級計算級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的行政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於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法》有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