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於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和支出標準。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出差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內容、路線、頻次和人數,禁止無特殊需要的部門間異地壹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出差,禁止違反規定在景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確需接待出差的,派出單位應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接待單位應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接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控制接待審批,統籌安排可以合並的公務接待。不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訪客。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時間、地點和費用。
第八條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及其轄區邊界組織歡迎活動,不得跨地區組織歡迎活動,不得張貼標語橫幅,不得安排人員迎接,不得鋪設歡迎地毯;地區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出席歡迎儀式。嚴格控制陪同人數,各級別都不能有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場地、事件和活動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的開展。安排外出調查研究的,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接待和住宿應嚴格執行差旅和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指定的酒店或機構安排接待場所,並執行約定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憑單位憑據報銷,參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住宿房間以標準間為主,省部級幹部可安排普通套房。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額外發放洗漱用品。
第十條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安排工作餐,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不足10的,陪餐人數不超過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壹。
工作餐應當使用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和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壹條國內公務接待出行活動應當安排用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施交通管制。確需安排警衛進行安保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安保界限和安保規範進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和封閉。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用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項。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費用,禁止借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收取、轉嫁或隱瞞接待費支出;禁止將接待費用轉嫁給下屬單位和其他單位、企業、個人,禁止在非稅收入中支持接待費用;禁止以公務接待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參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支出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和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費和住宿費標準。接待費用標準應當報上壹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接待費用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方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不得用現金支付。
第十五條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運行機制,實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用結算機制,降低服務運行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裝飾或超標準配置家具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壹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與公務活動無關的遊覽、參觀,不得在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組織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品、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黨政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制定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管理和使用。
黨政機關各部門要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的規定、標準、支出、接待場所和接待項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和行政責任,並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實行接待車輛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公務來訪,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資金總量,註重實效,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鋪張浪費。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0 2006年6月20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同時廢止。